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3 23:52:00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4]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03.06

【实施日期】1995.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4号)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10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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