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18-11-01 23:56:06

协议编号: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用工方(以下简称甲方):

人:

话:

派遣方(以下简称乙方):

人:

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务派遣合作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派遣岗位和人数

1、甲方因工作需要,接收乙方派遣 名员工到甲方 岗位工作。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在约定的时间内增减人员,新增或减少人员适用本协议。

2、乙方应确保满足甲方的用工需求,派遣的员工具有完成甲方生产、工作任务的能力。

第二条 派遣期限

派遣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期限到期协议自行终止。遇有上岗协议未到期仍在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本协议自动延长至上岗协议期满。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用书面形式提前 10 天向乙方提供用工需求计划。用工计划应包含:用工人数、用工条件、用工期限、用工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用工录用条件必须详细清晰,可操作。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候选人在 进行面试,派遣至甲方的派遣员工在乙方办理完上岗手续后即与甲方进行交接,由甲方负责安排上岗。

2、甲方应与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派遣员工签订《上岗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3、甲方应按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对派遣员工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技能培训教育,并组织员工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员工方可上岗操作。

4、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甲方规定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5、甲方应明确劳务派遣员工适应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范围、程度,告知派遣员工,实施管理和考核。

6、甲方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派遣员工,有权退回乙方;对消极怠工或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派遣员工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有权将其退回乙方。

7、甲方按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8、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二)点承担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手续。

9、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应具备详尽的书面材料和考核记录,并提前3日通知乙方。

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0、甲方于每月25日前将派遣员工的考核情况、人员异动情况书面报给乙方,以便乙方按时发放派遣员工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增减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用工需求计划,确保甲方用工需求,并负责办理劳动用工相关手续,提供甲方所需的派遣员工有关信息资料。

2、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派往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3、乙方应协助、指导派遣员工与甲方签订上岗协议。

4、乙方应根据甲方用工需求计划和劳务派遣岗位,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增加和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尽快为派遣员工办理有关手续,避免影响甲方生产(工作)。

6、乙方对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有权提出改进意见。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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