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4 10:07:44


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区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XXX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协同治理。强化属地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各职能站所和教育党总支的职能,协同各部门共同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化治理工作。
2.依法许可、分类规范。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社会、政治、历史、地理、技术等学科知识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要加强其他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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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区级层面成立督查组,分片分组对乡镇街道进行联合督查。通过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共同推进,查禁、督查和日常监管多管齐下,切实理顺校外培训市场秩序。
三、明确设置标准和分类登记办法
1.按照《关于印发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严格把控。
2.坚持办学场地的安全保障。校外培训机构须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合格意见。对本文发布以前审批的培训学生年龄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楼层在4层及以上或14周岁以上、楼层在6层及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在202112月底前完成整改。如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限期一年内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3.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工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现有校外培训机构(2016117日前批准设立)应2020年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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