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11 06:29:21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第一章为适应学院发展、建设的需要,加速各项改革的进程,增强组织纪律,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的暂行规定。第二章假期的种类与期限第一条:探亲假〔一〕教职工探亲,均按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及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问题解答》的通知办理。〔二〕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应该在休假期间即寒暑假期间探亲。〔三〕教职工出国探亲,分别按国发〔1986107号、1983〕侨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政会字007号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条:婚假丧假〔一〕教职工结婚,可给五天的婚假;对方在外地,教职工本人到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十天以内的路程假。〔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酌情给五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10天以内的路程假。〔三〕教职工结婚,是晚婚〔晚婚是指: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以上〕的,19877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四〕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中途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第三条:产假期〔一〕女教职工生育时,按国务院1988628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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