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15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一、 強迫性劳动政策
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 強迫性劳动规定 1. 目的
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 定义
3.1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服务。
3.2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 3.3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
4.1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
5.1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涉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24小时上锁。
5.5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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