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6 00: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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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管理办法
浙传院教〔2009〕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设置课程体系、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进行教学基本建设和实施教学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规范日常教学管理,保障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作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其制定、执行、调整与修改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要在师资配备、经费投入、设备改善及管理措施上予以重点保障,确保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
第四条 修(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 教务处牵头提出修(制)订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原则)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以学校文件形式发至各教学单位。
(二) 各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和要求,组织本学院各系(专业教研室)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人才培养方案。
(三) 各学院应组织院教学委员会对本学院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由各学院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
(四) 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人才培养方案。经审定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法定教学文件,生效执行。
第五条 各学院新设置专业、专业方向、特色和创新方案,须在相应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后3个月之内,向教务处提交人才培养方案,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经学校审批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整理、汇编、存档并组织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变更
第七条 各学院要重视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要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般不允许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修改变动,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设课程、取消课程、变动授课学期、变动授课学时学分、更换课程名称及增设或取消实习、变动实习学时学分等实践教学环节,所有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均属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允许各学院对各专业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作部分必要的变更,但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各学院在每学期第四周之前填写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微调审批表》(附件2)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二) 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微调审批表》由教务处备案保存,并及时通知各教学单位及教务处相关科室。
第十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方案实际执行状况每学年修订完善一次。凡需对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调整,须在下学年启动教学计划任务之前,反映在每学年修订完善版本中。
第十一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协调落实,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要根据学校要求按课程归类组织教师制定教学大纲并执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执行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在第五周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微调审批表》上报下学期教学计划,教务处在审核基础上,在第七周下达下学期的各专业开课计划。
(二)各学院根据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教材、安排课程进度、周学时等内容形成教学任务,第十周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核并于第十二周下发教学任务。
(四)根据教学任务,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做好教材征订工作;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编排课程表,并组织协调编排公共课程与各学院排课工作,确定开课计划总表及总课表,同时布置各学院的选课工作。
(五)各教学单位根据总课表及时把教学任务落实到各任课教师,印发课表给有关的教师和学生。
(六)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表,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教师根据课表和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认真授课,期中、期末按照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认真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造成课程漏排、重排、先后顺序颠倒等,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和专科各专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审定表》
2.《浙江传媒学院教学计划微调审批表》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审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