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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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指定网站:所属行业\经营内容:(必填)支付宝服务应用场景:(必填)
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第一部分服务与费用(请在需要的服务类型前的方框中打勾)
支付宝大快捷服务实物类使用本服务的支付宝账户及编号:
虚拟类使用本服务的支付宝账户及编号:
支付接口□担保交易□双接口
□普√高
登陆方式
√普通登陆√快捷登陆
√普通登陆√普通登陆资金渠道
收费标准
√支付宝账户余额单笔交易流量的%
□快捷登陆□快捷登陆
收费方式
服务费用(依据甲方选择的支付接口、登陆方式、资金渠道为收费的标准)
√网上银行√网点支付√红包支付
单笔交易流量的%单笔交易流量的%单笔交易流量的%
由乙方在交易完成时自交易款项中即时扣取
√借记卡快捷支付单笔交易流量的%√信用卡快捷支付单笔交易流量的%根据实际情况添

备注
基于甲方选择的资金渠道包含借记卡快捷支付\大额信用卡网关\信用卡快捷支付,若甲方将该资金渠道适用于非实物类商品时,甲方须严格遵守乙方规定的借记卡和信用卡支付额度的限制。
乙方有权根据与银行的合作情况调整甲方用户支付时支持的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类型和每类借记卡\信用卡的支付限额,具体以甲方用户向甲方支付时可用的类型和金额为准。
网银支付接口服务(使用本服务的支付宝账户及编号:
该服务属于即时到账交易模式,适用即时到账模式下的服务规则。甲方使用本服务后,甲方
服务概述用户可使用其银行账户,直接通过对应银行的“网上银行”功能,向甲方使用本服务的支付
宝账户支付交易款项。银行类型
√乙方所支持的全部银行类型,具体以甲方用户向甲方支付时可用的银行类型为准
选择
□普通网银支付接由乙方在交易完成时自交易款
服务费用单笔交易流量的%
口服务项中即时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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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网银支付接口服务
特别约定
快捷支付网关服务实物类使用本服务的支付宝账户及编号:
虚拟类使用本服务的支付宝账户及编号:
指甲方用户在无须登陆支付宝账户的情况下,向乙方系统提交相关银行卡信息,由乙方发送
服务概述到对应的银行进行校验或预授权的操作,并根据银行的操作结果,直接完成甲方用户向甲方
付款的交易过程。
服务规则此服务遵守与支付接口下快捷支付同等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拒付相关条款。√借记卡快捷支付网关服务
服务费用
√信用卡快捷支付网关服务充退转账服务
指甲方在选择了含有退款功能的乙方产品/服务时,若甲方用户选择支付宝账户余额渠道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支付交易款项的,且该等交易在后期发生退款至银行账户的过程中退款失
服务概述
败的,则甲方可直接在交易管理页面选择通过退款到甲方用户其他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的方式进行转账操作。
1)甲方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证不将该等信息用于本服务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2)甲方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多次重复退款,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或帮助任何洗钱、套现或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一经核实,乙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
3)甲方选择通过银行卡打款或支付宝账户打款时,需确保人工输入信息的准确性,由于甲
服务规则方输入信息错误导致的退款错误,乙方概不负责。
4本服务仅为乙方针对含有退款功能的乙方产品/服务所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乙方不保证本服务的转账成功率。
5)甲方理解并明白,本服务增加了甲方账户内的资金流出渠道,可能导致甲方资金风险增加,甲方应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道德风险、第三方造成的风险);因本服务的开通所导致的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服务费用免费
甲方承诺甲方用于批量付款/站内大额交易服务的资金来源必须为以下三种之一:1.线上。业银行账户资金(企业网银充值至支付宝账户);2.线下。企业通过银行汇入支付宝银行账户的资金;3.通过支付宝帐户进行网上交易所获得的资金。甲方保证资金来源满足上述要求,
其他约定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针对甲方用个人网银充值的款项用于批量付款/站内大额收付款
的批付指令,每笔额外加收0.2%的软件服务费,即使该次批量付款/站内大额收付款已经完结。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等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直接自甲方名下的任一支付宝账户中扣除相应费用。乙方收款账户
银行账
开户行:账号:
单笔交易流量的%单笔交易流量的%
由乙方在交易完成时自交易款项中即时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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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账户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一条相关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1.1“支付宝服务”: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收付服务。1.2支付宝账户:指甲方在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宝服务”时,乙方向其提供的唯一识别编号。甲
方可为其设置密码、安装数字证书,并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开展交易,查询交易产生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
1.3支付宝商家工具接口:指乙方开发的“支付宝”软件系统的软件接口,与甲方网站的软件系统对
接后,即可通过甲方网站使用“支付宝服务”。乙方将依据甲方在确定本协议时所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与支付宝接口绑定;若甲方需在支付宝接口下添加其他新增支付宝账户,则需通过书面形式或其接口下正在使用的支付宝账户邮箱向乙方指定系统后台发送申请,由乙方完成相应接口绑定工作,以保证甲方收款账户的安全性。
1.4即时到账接口:该接口支持即时到账交易模式,付款人一旦确认付款,款项即时到达收款人支付
宝账户内,乙方对此不提供中介服务,所有的风险和责任由付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解决与承担。根据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即时到账接口是否包含退款功能,区分为普通即时到账接口(不含退款功能)和高级即时到账接口(含退款功能)。凡开通即时到账接口服务,亦同时开通小额快捷支付体验服务(包括借记卡及信用卡),服务内容及规则详见本协议约定;小额快捷支付享受与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相同的优惠费率。但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的需要,随时终止提供小额快捷支付体验服务。
1.5高级即时到账接口\高级网银支付接口:指甲方在与甲方用户的交易完成后三个月内,可在原交
易订单号的基础上,主动向甲方用户进行交易退款。在甲方使用该接口的退款功能时,相应被退款的交易在最初交易完成时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不再退还,退款时不再收取软件服务费用。1.6快捷支付(包括借记卡快捷支付和信用卡快捷支付):指甲方用户向乙方系统提交相关银行卡信
息,由乙方发送到对应的银行进行校验或预授权的操作,并根据银行的操作结果,完成甲方用户向甲方付款的交易过程。
1.7交易流量:指由“支付宝”软件系统所统计的甲方通过其选定服务类型使用“支付宝服务”所完
成交易的单笔金额,是乙方据以收费的依据。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有效期内建立,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完成的交易,相应的交易金额不计入交易流量,该交易金额计入双方重新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交易流量内,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合同的,应按照该交易金额单笔的3%向乙方支付软件服务费。1.8甲方用户:在甲方网站完成会员注册或者与甲方直接进行交易的用户。第二条服务内容
2.1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2.1.1安全加密
为甲方使用乙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128位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并为甲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服务。2.1.2“支付宝服务”
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以及甲方与甲方用户间等各种形式的货款收付服务。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甲方即时在线查询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甲方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2.1.3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为甲方设立网上交易信息查询功能及支付宝账户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可用于甲方每天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该查询系统列明相关交易的时间、金额等。
2.2批量付款到银行账户服务特别约定2.2.1甲方向甲方用户付款时,如该甲方用户为个人(以下称为个人用户),单笔(付款到个人类
甲方用户的单个银行账户为单笔,下同)付款金额不高于人民币五万元,单日累计付款到同一个人用户单个银行账户的款项金额不高于人民币五十万元。2.2.2在银行对甲方使用批量付款到银行账户服务的行为进行核查时,甲方应配合提供银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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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凭证,并承担因核查所导致的支付中止、支付失败产生的损失。2.2.3批量付款到银行账户服务中的T0支付和T1支付的“T”是指,“支付宝”软件系统收到
甲方发送的批量付款指令之日,该日必须为工作日,遇到法定节假日的,相应批量付款指令处理时间延后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其中使用T0支付时,以乙方实际实时支持此业务的银行为准,双方另行咨询确定。“支付宝”软件系统应分别在收到批量付款指令的当日(T0支付)和次日(T1支付),生成相应的付款文件并发送给银行,由银行完成款项划转。甲方理解并同意若甲方客户的银行账户属于乙方直联的合作银行的,乙方应保证在严格按照与约定服务时限进行支付;若甲方客户属于乙方直联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的,由于其数据传输的特殊性,甲方同意乙方最迟在收款甲方批量付款指令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是否成功完成支付以银行对账单为准。2.2.4甲方客户的银行账号可为借记卡或存折,不能为信用卡账号,如果是存折账号,实际以乙方
的合作银行支持该业务为准。2.2.5甲方保证其付款事由正当合法,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同
时甲方须保证其批量付款指令中的信息真实、合法、准确,并承担信息不真实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银行系统原因导致支付失败或迟延支付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不介入因甲方提供付款指令和相应款项迟延等原因导致的所有甲方与甲方客户之间的纠纷,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银行原因导致付款迟延或失败的,乙方应积极协调处理。2.2.6乙方目前直联的合作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乙方与合作银行的关系发生任何变动或银行业务做调整致使不能向持有相应银行账号的甲方客户支付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在相应变动发生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2.3网银支付接口服务特别约定2.3.1甲方选择普通网银支付接口服务的,一旦甲方用户选择此服务确认付款,款项即时到达甲方
支付宝账户内(不含退款功能),所有风险和责任由甲方和甲方客户自行解决和承担。2.3.2甲方选择高级网银支付接口服务的,即在适用普通网银支付接口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在甲方
与甲方用户的交易完成后的三个月内,甲方可在原交易订单号的基础上,主动向甲方用户发起退款,款项将退还到甲方用户银行账户内的功能。在甲方使用本服务的退款功能时,相应被退款的交易在最初交易完成时对应的交易款项仍计入交易流量,退款时乙方不退还当时已经收取的软件服务费;退款时涉及的交易款项不再计入交易流量,不收取相应软件服务费。2.3.3在银行对甲方使用网银支付接口服务的行为进行核查时,甲方应配合提供银行要求的相应凭
证,并承担因核查所导致的支付中止、支付失败产生的损失。2.3.4网银支付接口服务发生退款时,乙方将根据甲方发送的指令将交易款项在10个工作日内退
至甲方用户的银行账户,遇到法定假日的,相应退款指令处理时间延后至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3.5在合作期间,甲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防范销赃、第三方欺诈等风险(若甲方用户购买的是
游戏产品,则单日达一定金额以上的,甲方需进行人工核查);甲方需尽力配合协查盗卡销赃案件,并提供相关信息;如果盗卡销赃案件比率过高,乙方认为风险过大,有权直接关闭网银支付接口,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身份资料及经营内容等资料,并在该等资料
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承担因上述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误寄、不能联系导致的业务不能开展、乙方不能识别甲方新的身份发送的指令从而不执行甲方指令)3.1.2甲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
罚等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并通过甲方网站引导甲方用户进入“支付宝”软件系统提交服务申请,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他人获
取乙方服务或者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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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诺,不在未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指定网站以外的其他网站上使用乙方的接口,不将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使用乙方提供的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但甲方或甲方母公司控股的机构除外。3.1.4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甲方的支付宝账户、密码
和(或)数字证书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甲方的(授权)操作行为,因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任何使用甲方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支付宝”软件系统的支付指令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乙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3.1.5甲方同意乙方在必要时有权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核
查,但乙方应告知甲方获得该等信息的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名称及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3.1.6甲方需根据乙方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制定出可与“支付宝”软件系统有效对接,识
别来自“支付宝”软件系统各种交易付款状态信息的软件程序,以确保完成整个交易流程,该等软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处理、确认收货或提供服务的程序。3.1.7甲方承诺,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并遵守乙方网站
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交易规则》《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的技术和非技术规定。甲方承诺,其使用“支付宝服务”时与甲方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违反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展现的限制或使用提示、说明。3.1.8甲方理解并同意在其网站(含网站系统)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影响到乙方或乙方会员利益的
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消除不安全因素。若在得到乙方通知后甲方仍不消除该不安全因素,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平台上主要推荐的支付工具。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发货及
签收凭证、姓名、联系方式,交易订单号,商品名称及商品金额等,具体凭证由乙方视甲方具体行业及情况而定。若甲方不提供凭证或怠于提供凭证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否则乙方有权直接自甲方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取,若甲方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足时,甲方应在5日内(含5日)向其支付宝账户充值并授权乙方直接自账户余额中扣取直至赔付完毕,5日后支付宝账户余额仍未能清偿应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认为乙方的判断有误的,可将争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以终审司法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准。
,甲方用户发生银行拒付情形的(该拒付行为所依据的交易发生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在乙方提
供甲方用户申请的前提下,甲方仍应按照,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部分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的支付宝账户、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的支付宝服务等,但是乙方采取该等措施前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在使用快捷服务过程中,销售实物类和虚拟类商品服务的必须是两个不同的支付宝账户,且
甲方保证其填写的账户使用类别与其实际使用时的情况一致,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且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合同;若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赔偿由于甲方违约导致的乙方所有损失,否则乙方有权直接自甲方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取,若甲方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足时,甲方应在5日内(含5日)向其支付宝账户充值并授权乙方直接自账户余额中扣取直至赔付完毕,5日后支付宝账户余额仍未能清偿应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若甲方用户发起的累计银行卡拒付金额或银行卡盗卡、非本人交易等主张涉及的金额合计达到
2000元且超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累计快捷支付交易流量的十万分之一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加强监控或采取有关补救措施,并要求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反馈其补救措施完成情况,如甲方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此指标的,或未在30个日历天期限内完成补救措施的,乙方保留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权利。除非乙方软件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否则甲方均应通过乙方提供的查询系统对该
批次指令处理状态进行再确认,以便决定是否重新发送相关指令。若甲方未依照本款约定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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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直接选择重新发送指令导致多付或重复扣取款项的,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索赔及投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软件系统在收到甲方指令后,反馈“系统异常”或“处理异常”的,甲方应通过查询接口确认该批指令目前实时的处理状态,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发送指令)
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乙方负责支付宝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按照乙方网站所公布的《支付宝交易规
则》《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向甲方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3.2.2乙方负责受理涉及“支付宝”软件系统本身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乙方应
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甲方用户交易安全,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用户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被泄漏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后,乙方应向甲方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3.2.3甲方告知乙方其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被泄漏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后,
乙方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冻结甲方支付宝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交易)避免损失的扩大,因乙方提供保护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应就该扩大部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2.4乙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
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2.5乙方应确保“支付宝服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3.2.6乙方有权根据风险防范需要随时中止(终止)向甲方提供快捷支付渠道或调整甲方用户使用
快捷支付的支付限额。
第四条费用、结算、退款
4.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软件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
内,乙方向甲方开具与开票当时甲方实际支付的软件服务费金额同等的软件服务费发票,并以快递的方式寄送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联系地址”4.2甲乙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双方结算的依据:4.2.1“支付宝”软件系统以及银行对账凭证都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4.2.2“支付宝”软件系统没有记录而银行对账凭证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4.2.3“支付宝”软件系统有记录而银行对账凭证没有记录的,以“支付宝”软件系统为准。4.3甲方可通过“支付宝”软件系统申请将其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被冻结款项除外)支付“提现”
至其名下的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在收到该提现要求后第2个工作日向银行发送转账要求,但因银行方面原因致使提现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未收到上述款项的,可凭相关银行对账单要求乙方向银行查询并保证甲方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收到该款项。甲方承担因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4.4因甲方原因需向甲方用户退款时,由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相关交易款项从甲方的支付宝账户中扣
减,被冻结款项除外(指甲方支付宝账户存在风险或其他特殊状况时,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的冻结;乙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有权国家机关进行的冻结;甲方使用“支付宝账户”的行为违反《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乙方依照《支付宝服务协议》进行的冻结),若甲方支付宝账户的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退款的,应及时补足。乙方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扣减退款不另行向甲方收取软件服务费,甲方非以向其支付宝账户充值或交易收款的方式(电汇等)提供退款资金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除适用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
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合同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乙方网站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5.2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双方应采取合理的
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此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甲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
5.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披露关于双方正在合作及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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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
5.4基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中包含支付宝快捷登陆服务,在乙方用户登录甲方网站时,该功能会
向甲方提供乙方用户的部分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Email地址等,以下简称保密信息),该保密信息亦构成乙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国内或国外的任何人、合伙组织、合资企业、有限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的或直接或间接为其所控制的或与本协议某当事方共同为其所控制的子公司)需就该等保密信息承担以下保密义务:5.4.1甲方承诺,甲方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仅仅是为了便于乙方用户购买或使用甲方网站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不会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商业或者非商业的用途,不会利用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生成甲方网站的会员名并提供给乙方用户,从而使甲方可以绕开乙方的支付宝快捷登录服务直接向乙方用户提供服务。5.4.2甲方在使用支付宝快捷登陆服务时,不得向乙方用户提供除乙方外的其他第三方支付工具进
行支付(无论该第三方支付工具在甲方使用乙方支付宝快捷登陆服务前是否已经开通使用)否则一经发现,乙方有权不经通知立即单方面终止提供支付宝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5乙方因本次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相关信息)
承担保密义务,保证不将该等信息用于本服务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六条合同终止
6.1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6.1.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6.1.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2本合同期限届满。第七条除外责任
7.1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网站、“支付宝”软件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将提前三日
在乙方网站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违约。
7.2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
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合同内容。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
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8.2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裁决。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9.2除前款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
等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或偶然性损失负责。
第十条其他
10.1甲方承诺,其于本合同文首填写的行业背景、经营内容及支付宝服务应用场景等均真实有效,
甲方违反本款承诺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之服务。
10.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者让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
为履行本协议需要,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而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具备合法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支付宝”业务)的第三方,但乙方对受让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0.3本合同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谅解和协议。只有以书面文件形式并经双方各自授权代表
签署,方可对本合同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
10.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
款应被视为从本合同中删除,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10.5本合同有效期自上述任一服务开通之日至20131231日。10.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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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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