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警方破获传销案
发布时间:2018-07-01 21:31:25
发布时间:2018-07-01 21:31:25
贵阳警方破获传销案
5月31日凌晨5时30分,贵阳市观山湖区警方成功侦破一特大传销案,一举抓获涉及广东、河南、湖南、安徽、四川、云南等地A级传销头目26名,捣毁传销窝点10个,遣返传销人员4000余人。至此,一个以“总裁”级别传销头目何某某、邓某某等为首,盘踞在贵州贵阳、四川成都等地打着“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阳光工程”、“西部大开发”等旗号大肆从事传销活动的传销集团彻底覆灭。
办案民警表示,传销组织具有打击难、取证难、组织庞大、人员多,危害大的特点。对此,专案民警充分利用贵阳市观山湖区“天网”密集的优势,积极调动社区民警并整合社区、物业、居民等资源,采取走访、排查、蹲守、跟踪等方法,开展了大量线索梳理、走访摸排等工作。
办案民警介绍,该传销组织打着“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阳光工程”、“西部大开发”等旗号,大肆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经过长期的运作还“创造”出一套独有的“洗脑操作流程”,其“蛊惑力”之大,效果之灵验,让组织者屡试不爽。
传销危害特征
危害性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虽然给当地带来经济刺激,促进了消费,但其本身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违反了人类正常生活和活动。
特性
传销的特性:主要导致大多数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前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比如:村级社区商店商品,就有五六个级别并且层层加利,这是正常销售。所以说,传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主要客体要件必须有二项:1.欺诈性(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经济秩序。
本质
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所以这种方式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
传销的内部管理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已经实现高度组织化、暴力化,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山西、北京等地相继发生了传销人员冲击公安机关。
传销与直销的实质区别是:直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业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