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成为强奸罪被害人的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9-04-05 15:33:59

男性成为强奸罪被害人的定性分析

作者:郭燕青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

        关键词 强奸罪 被害人 男性

        作者简介:郭燕青,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98

        传统观点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妇女可以是该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妇女不可能单独构成该罪的直接实行犯。这与该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以插入说(幼女接触说)为既遂标准、被害人是女性的观点相吻合。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但在频繁出现的男性被强奸案中,行为主体既有女性又有男性,被害人既有已满14周岁的男子又有未满14周岁的男童,导致司法实践不能罚当其罪。

        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对象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和未满14周岁的男童。某女大学生因为失恋痛苦,把一位体型弱小的男生扑倒并强行发生性行为,该男子虽有反抗但最终默默忍受。无论该男子是否选择报案,他都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因为单独妇女不会成为强奸罪的行为主体。某男性大学毕业生受到老乡诱骗,陷入某卖淫组织的魔爪,被迫与卖淫女发生性行为,内心留下了深刻的阴影,并没有报案而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 该案中,卖淫女和参与胁迫的卖淫组织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可以满足女性是强奸罪主体的条件,但是鉴于被害人是男性,同样不能以强奸罪处理。通常情况下,女性在身高、体力等生理条件上比男性弱,其暴力程度不会达到使男性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以上两个案例也证明,女性的手段通常是温和的、在同案犯帮助下进行,没有达到刑法中暴力的程度。但是,不排除女性使用其他手段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甚至不知反抗的程度。如,某入赘男被其岳母用安眠药迷昏后发生性关系,之后又多次对其迷奸或趁其熟睡之际奸淫。这种昏醉手段对女性来说是屡试不爽的。由于单独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且被害人不包括男性,因此,以上各例中对行为人只能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处罚,这与猥亵是不包括性交在内的标准相违背。而对于女性对未满14周岁的男童实施的性侵害,无论手段达到何种程度,同样是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处罚。至少在刑法上强奸行为是可以被包容评价为猥亵的,刑法只能以此作为让步来保护被害人的性权利。

男性成为强奸罪被害人的定性分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