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错案追究机制的困境分析

发布时间:2013-09-25 15:49:59

法院错案追究机制的困境分析

【摘 要】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因欠缺运作上的效果支持,并且存在诸如错案的标准不明确、错案追究的主体不科学、错案追究的依据不合理等理论上不可克服的障碍,产生了一系列司法领域的负效应。本文从该项制度在现实操作层面所存在的困境和问题出发,旨在为以后该项制度的完善或者重构作出理论层面的分析。

【关键词】错案;错案追究;错案追究制度

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是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由全国各级法院自行设立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其设立的初衷在于克服司法不公,确保审判质量。但是,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十多年来,司法腐败现象也并未因此而减少,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此制度受到大量批评,有人甚至提出根本无必要在中国法院设立错案追究制度,下面将主要对于其存在的困境和难题进行分析。

一、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由来及现状

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历史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西周《尚书·吕刑》中规定有“五过”,对在审判活动中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的人员予以惩罚秦朝法律中有“不直”、“纵囚”、“失刑”等规定。唐朝法律中有“如其罪,以全罪论”,“以轻入重,以所剩论”,“其出罪者,各如之”的规定,同时设置御史台对百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元朝廷佑七年制定的《平反通例》中有“冤狱不实案件,迫案负责勘验,复查官府的罪责”的规定。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各级法院开始试行错案纠正制度。199011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确立了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该制度于1992年在河北省法院系统推广。在1993年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错案追究制在全国各级法院中予以推广,至199310月底,已有河南、河北、海南、甘肃、宁夏、天津、山东、湖南、江苏、江西等省、市、自治区在三级法院中全面实行了错案追究制, 其余省、市、自治区也开始进行试点或在部分地区试行[1]19988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将其作为全国法院系统错案追究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虽然错案追究制度对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自其产生以来,却一直处于“理论的困惑和运作的变形,正当性的缺失和操作性的障碍” [2]司法行政化等非难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在全国率先取消了错案追究制度,代之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依据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即使裁判结果没有错误,如果法官在审案过程中有不当、违法的行为,其也会被惩戒,现实操作当中存在一系列的困境和难题。

法院错案追究机制的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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