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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9 17:49:20
>>>>案例分析41.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答(1法院的做法合法。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1.(15分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
>>>>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1.(15分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2分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2分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2分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2分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2分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反证:无。(1分2.(25分;8000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