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 14页)完美版

发布时间:2019-06-23 21:30:35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样本)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制

合同双方

出让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安家盛

职务:局长

法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1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

邮政编码:100013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章 总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了明确出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 依据本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3、 出让方式:挂牌出让

第三章 地块情况

4、 宗地位置:丰台区桥南,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内

5、 宗地类型:独立宗地

6、 宗地出让面积为53722.402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出让宗地建筑面积为241750.809平方米(地上)上述各项的准确面积以该工程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测量结果为准。附图已经出让方、受让方盖章确认。

7、 地块规划用途:公建

8、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综合50,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方式

9、 本合同的地价款包括可出让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受让方以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佰 拾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交纳该宗地地价款。

10、 关于地价款的调整

本次出让宗地底价中的毛地价暂按地上建筑面积241750.809平方米收取,其中商业用途面积暂定为16922.557平方米,综合用途面积暂定为224828.252平方米待竞得人的规划设计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后,市国土局将按以下标准重新调整出让宗地的地价款,并与竞得人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规定调整毛地价款差价部分。

1、 地上商业毛地价价款=审定方案确定的地上商业建筑面积×地上商业楼面毛地价单价;其中:

地上商业楼面毛地价单价=(成交价-376664700)×7.91%/16922.557(元/平方米)

2、 地上综合毛地价价款=审定方案确定的地上综合建筑面积×地上综合楼面毛地价单价;其中:

地上综合楼面毛地价单价=(成交价-376664700)×92.09%/224828.252(元/平方米)

3、 如按本条调整后,该宗地的地上毛地价款总额少于(成交价-376664700)元,则确定该宗地的地上毛地价款总额=(成交价款-376664700)元。

4、 地下非经营用途免收毛地价款,地下可经营部分的毛地价款楼面单价按调整后的地上相应楼面单价的三分之一计算收取。

11、 受让方须按以下期限支付地价款: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部冲抵地价款,其中地价款总额的15%,即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定金可以抵作本合同地价款。

剩余地价款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全部付清。其中,自签订本合同第61日起至180日止,受让方除支付地价款外,还须按月息0.2%的比例,支付未付款项的资金占用费。

12、 受让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以支票形式办理交款手续,履行毛地价款支付义务。

出让方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东单支行

户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人民币账号:06019401 2015050055

受让方开户银行:

户名:

人民币账号:

出让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不对因出让方未按时通知而造成的延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承担责任。

13、 受让方除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交纳地价款外,还须依法交纳其他有关税费。

14、 受让方与土地开发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与土地开发单位另行签订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产业基地二期31A地块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予以明确。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及其变更

15、 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以及相应税费后,可以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颁发出让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竞得人可按经市国土局核准的单栋楼交清地价款、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及相应税费后,申请颁发该栋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栋楼的土地面积按出让土地共有分摊原则计算。

16、 受让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17、 受让方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转让后,转让受让方的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受让方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过户登记手续。

18、 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付清全部地价款,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2)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其开发建设投资不少于项目投资总额的25%,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19、 受让方出租、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与承租人、抵押权人签订的租赁、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本合同中有关规定,并应在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出租、抵押后,受让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六章 投资开发期限

20、 受让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200 日前完成不少于 平方米的工程量。

21、 受让方应在200 日以前竣工。如受让方确因工程特殊、复杂或规模较大,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可向出让方提出延建或延期竣工申请,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但延续期不得超过360日。

22、 受让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向出让方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受让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七章 城市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23、 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如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条件的,出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其受让资格。受让方已交纳的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出让方不退还。受让方已交纳的扣除定金后的剩余地价款金额,待出让方重新公开出让该宗地后退还(不计利息)。

24、 北京市人民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原土地的使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可以不受影响。但当此地块使用期限内建筑物重建或使用期限届满受让方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当时有效的规划执行。政府不对因此种规划修改而给受让方带来的任何影响承担赔偿责任。

25、 对受让地块内现有设施的处理措施,须征得该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受让地块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排水等工程),由受让方委托各专业主管部门作出建设方案,并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认定。

26、 受让方在该地块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电讯、排水及其他设施同地块外主干道、主管线接口的引入工程应办妥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27、 在该地块上进行建筑施工时,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对由于施工而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的阴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进行及时修复或重新铺设,并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8、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受让方应妥善保护该地块内及与其相接的市政设施,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第八章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29、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受让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30、 受让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受让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1、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出让方有权依法对受让方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

32、 受让方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九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及续期

33、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受让方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受让方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出让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34、 土地使用权因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而受让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依法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照届时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35、 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支付地价款的,从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终止之日起计算,每延期一日按滞纳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向出让方缴付滞纳金;如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方不退还定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违约赔偿。

36、 出让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受让方退还定金,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

3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

38、 双方均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39、 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0、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之事件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信件、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4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3、 本合同附件和附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4、 本合同与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产业基地二期31A地块土地开发补偿协议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任一合同、协议的终止将导致另一合同、协议的自动终止。

45、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副本壹式肆份,合同双方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各持壹份。贰份合同正本和肆份合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解释权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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