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量化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2-22 03:34:25

士官量化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调动士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据条令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消防部队士官量化考评管理规定》,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士官量化考评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严管厚爱,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三条 士官量化考评工作在支队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政工、后勤等部门参加,共同组织实施。司令部门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现实表现及相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评;政工部门主要负责政治思想及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考评;后勤部门主要负责后勤专业技术的考评。 

第四条  士官量化考评对象原则上为支队在编士官。在校学习的士官学员,已确定转业的士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或服刑的士官,不参加量化考评,对义务兵的考评各中队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量化考评内容 

 

第五条 士官量化考评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看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服役态度、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看理论知识、军事素质、执勤能力、管理能力、专业技能情况;勤,主要看履行职责、敬业精神、工作表现情况;绩,主要看完成任务、工作成绩和所受奖惩情况。 

第六条  士官量化考评,按时间分为月考评、半年考评和年度考评;按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七条  士官具备下列条件的为优秀: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模范遵纪守法,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军事素质过硬,精通本职业务,执勤、组训、教育、管理能力强,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优秀; 

(三)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刻苦勤奋,爱岗敬业,尊干爱兵,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出色,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被支队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在支队以上级单位组织的比武竞赛取得名次、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有特殊贡献; 

(五)群众民主测评优秀率达90%(含)以上,综合考评成绩在90分以上。 

第八条  士官具备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自觉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熟悉本职业务,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 

(三)履行职责较好,工作积极主动,尊干爱兵,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较好,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5)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达60%89%,综合考评成绩在6089分。

 第九条  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一)执行命令不坚决,服役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淡薄,有严重违纪问题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业务能力弱,基本不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三)责任心不强,自身形象不好,消极怠工,受到纪律处分且进步不明显; 

(四)完不成工作任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和案件;

 (五)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在59%以下,综合考评成绩在59分以下; 

(6)违反规定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七)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臵户口。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士官晚婚,已婚的初级士官一般不宜晋升高一期士官。  

第三章  量化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士官量化考评采取加减分制度,实行百分制。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坚持加分就高不就低,减分从重不从轻的原则,不重复加减分。 

第十二条  月考评。由中队当日值班干部牵头,执勤班长参加,对士官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评分,逐日填写《扬州市消防部队士官管理量化评分登记表》。每月3日前,中队党支部对上月评分情况进行统计,对每名士官进行月综合考评,并向士官公布考评结果,同时呈报大队党委(警勤、特勤中队由支队警务科审核)并于5日前报司令部备案。 

第十三条  半年考评。每年7月上旬,由支队司令部门牵头,政工、后勤等部门参加,对士官实施半年考评,并挂网通报向士官公布考评结果 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年度考评。士官年度考评由支队负责组织,参照半年考评做出综合评定。士官年度考评按照本人述职、群众评议、综合考试、组织考评的办法组织实施。综合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量化考评月平均分占60%,综合考试平均得分占40% 

(一)本人述职。依据评定内容和标准,组织士官进行对照检查,写出述职报告,并在基层单位军人大会上述职。 

(二)群众评议。召开基层单位军人大会(不得少于本单位人数的95%),根据士官的述职报告和现实表现,采取无记名方式组织民主测评,测评应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评定出考评等级,评议结果由各级考核组及基层党支部进行统计汇总,并在军人大会上公布或张榜公布。 

(三)综合考试。分共同科目、专业技术、军事技能三项。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按《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考核成绩评定标准》执行。试卷由支队业务部门命题。 

(四)组织考评。支队考核组依据年度考核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士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采取集中统一或者分片考核的形式进行,然后根据考评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总体评价。 

第十五条  等级定位时,优秀士官比例控制在现有士官总数10%以内,由支队掌握。 

第十六条  支队将建立士官年度考核评定档案,对士官的评定情况统一填写《××年度士官考核评定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每次士官量化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对评定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基层部队并与本人见面。各级应根据评定情况,分析士官队伍建设形势,研究各个等级士官的帮促计划,制定有效措施,跟踪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士官量化考评凡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量化评分标准 

第一节  共同科目

 第十九条  加分内容 

(一)获得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分别加1分、3分、5分、10分;建制班受到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班长加5分,副班长加4分,其他士官加3分,义务兵加2分;被总队评为红旗车驾驶员的加2分;被总队、支队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党(团)员、优秀班长的分别加2分、1分。 

(二)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评为各类标兵或“十佳”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或省、市地方党委、政府通报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被支队通报表彰的加1分。 

(三)在总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一至五名的,分别加7分、6分、5分、4分、3分;获得团体前一、二、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在支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一至五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获得团体前一、二、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五)在中队组织的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在士官组或义务兵组个人总成绩取得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班级总成绩取得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副班长加1分,其他成员各加0.5(可累加) 

(六)在中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不含月(阶段或季度)考核()]中,取得个人前三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取得团体(班级)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团体(班级)副班长加1分,成员各加0.5(可累加) 

(七)在中队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获得建制班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副班长加1分、其他成员各加0.5分。 

(八)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士官加10分;在训练改革、技术革新方面有创造发明取得突出成果,受到总队、支队通报表彰或推广应用的分别加5分、3分。 

(九)宣传报道或论文,被中央级、部级、省级、市级采用的,每篇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与内部人员合作的,视上述对应分值的1/21/3加分,专职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士官减半加分 

(十)建制班有一名同志(不含宣传报道小组人员)在各级媒体或信息网发表作品,当月分别给班长、副班长,加1分、0.5分(可累加)。 

(十一)争当精神文明模范,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勤俭节约,受支队以上级单位表彰的,加3分;受支队表彰的,加2分。 

(十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在服役期内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关证书的,当月分别加2分、5分。 

(十三)遵守部队条令条例、“五条禁令”、“九个严禁”,落实安全制度和各项规定,全年没有发生违纪行为、事故或案件的加5分。 

(十四)其他符合加分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视情加15分。

 第二十条  扣分内容 

一、一日生活 

(一)不遵守一日生活秩序,不按时起床、就寝,影响他人休息,无正当理由不集合站队的,一次扣1分。 

(二)无故不参加出操、会议、训练、学习、公差勤务以及各类集体活动的,一次扣3分。 

(三)不能及时完成各项任务的,一次扣1分。 

(四)迟到、早退、消极应付、不遵守食堂、会场、操场、队列纪律的,一次扣1分。 

(五)不认真遵守“两个半小时”规定的,一次扣2分。 

(六)伤病员未经医务人员建议及值班干部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各项活动的,一次扣1分。 

(七)未履行小值日职责,未落实帮厨制度的,一次扣2分。 

(八)不通过正当的方式对后勤工作提建议和意见、影响后勤工作人员情绪的,一次扣2分。 

(九)未能做到厉行节约,浪费粮食、燃料、水、电等物资的,一次扣1分。 

(十)责任区的营产公物损坏未及时汇报修理的,每次每处扣1分;故意损坏的,每次每处扣3分。 

(十一)不积极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不接受卫生人员监督指导的,一次扣1分。 

(十二)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破坏室内外清洁卫生的,一次扣1分。 

(十三)未能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的,一次扣1分。 

(十四)未坚持每日清扫分工卫生区、每周进行大扫除,无特殊情况让人代理的,一次扣1分。 

(十五)非因公受伤生病不能参加中队安排各项工作(活动)的,每课时扣0.1分(按八课时/天算:早操1课时,上、下午各3课时,晚上1课时)。

(十六)其它违反一日生活制度的视情扣15分。 

二、日常制度 

  请示报告 

(一)有思想情绪未主动报告思想情况,给工作带来影响的,一次扣2分;党员(含预备党员)每月不主动汇报思想的,一次扣3分。  

(二)因未及时主动向中队领导请示报告而影响工作的,一次扣2分。 

(三)外出执行任务时未及时报告任务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未对工作造成影响的,一次扣1分;对工作造成影响的,一次扣3分。 

(四)单独执行公差勤务前后未向本班班长及值班班长请假销假或非中队安排擅自为他人干私活的,一次扣1分。 

(五)知情不报、瞒报、谎报而影响工作的,一次扣2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5分。 

  请假销假 

(一)外出未按级请假按时销假的,一次扣1分。 

(二)不假外出、逾假不归的一次扣5分,夜不归宿的一次扣10分。 

(三)探亲或请事假的士兵未留最快捷的联系方式、到家后未报平安的,一次扣1分;未经批准超假、逾假不归的一次扣10分。 

(四)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探亲人员未立即返回部队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五)探亲期间不服从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的管理或处理家庭和其它纠纷时不依法办事,不依靠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0分。 

  点验 

(1)不自觉接受中队点验或干预点验的,一次扣5分。 

(二)点验中发现个人卫生状况不理想的,一次扣1分。 

(三)点验中发现私存公物、他人物品、淫秽物品的,一次扣5分。 

(四)存放有其它会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的物品的,一次扣5分。

   交接 

(一)士兵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未及时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卫生区等向代理人进行交代的,一次扣1分,给工作带来影响的,一次扣3分。 

(二)班长及相关责任人未督促调动工作或退出现役的士兵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装备、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在离开工作岗位前进行移交的,一次扣2分,因此造成公物丢失的,一次扣5分。 

  其它违反日常制度的视情扣110分。 

三、内务卫生 

(一)违反内务设置,卫生打扫不干净的,一次扣1分。 

(二)在中队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建制班最后一名的班长扣1分、副班长扣0.5分、其他成员各扣0.2分。建制班连续两次最后一名的,第二次起分别扣班长、副班长、其他成员2分、1分、0.5分。 

四、警容风纪  

违反警容风纪或着装规定一次(项)扣1分,外出因违反警容风纪或着装规定被纠察通报的一次扣5分,被纠察后,拒不改正错误,不服从纠察而被扣留的扣10分。 

五、营门警卫 

(一)不明确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的,一次扣2分。 

(二)发生意外和紧急情况时,处置不当或报告不及时的,一次扣5分。 

(三)岗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执勤准备,着装、仪容不整,未按规定携带岗哨设施的,一次扣2分。 

(四)交接岗拖拉,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接完毕的,一次扣1分;相互推诿或未经允许擅自换岗的,一次扣1分。 

(五)未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造成工作失误的,一次扣2分。 

(六)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不予以制止或警卫目标的 安全受到威胁时,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的,一次扣2分。 

(七)不能时刻保持警惕,哨兵脱岗、漏岗的,一次扣5分;没按要求敬礼、称谓、询问、查证、登记、请示、放行的,一项扣1分;不能做到精神饱满、姿态端正、警容严整,有影响哨兵形象的,一次扣1分;不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车辆停放,保持通道畅通的,一次扣2分。 

(八)其它违反营门警卫和《哨兵守则》规定的视情扣110分。

 六、学习执勤训练 

(一)在学习、训练、执勤及其它活动中不刻苦、敷衍、消极怠工的,一次扣2分;经教育不改或给部队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 

(二)训练、灭火和抢险救援时,未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的,一次扣1分;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训练作业的,一次扣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扣10分。 

(三)违反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不服从指挥员指挥,造成影响的扣2分;造成训练失误及不良后果的扣5分;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扣10分。 

(四)训练时器材装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被盗,未及时发现、上报、更换、补充而影响执勤备战的,直接责任人一次扣5分。 

(五)训练中不爱惜器材装备的,一次扣1分;故意损坏器材的,一次扣5分。 

(六)士官班长针对训练项目,不会讲解、示范和教学的,一次扣2分。 

(七)上课不认真听讲或不能准确回答课堂提问的,一次扣1分;无学习记录的,缺一项扣5分,差一次扣2分,记录不全、不规范、不整洁、让人代理的,一次扣1分。 

(八)不能积极完成学习、训练、执勤等任务的,一次扣1;  

(九)在中队组织的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在士官组个人总成绩处于后三名的,分别扣3分、2分、1分;连续两个月个人总成绩处于后三名的第二月双倍扣分。 

(十)不能熟记《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保持常备不懈思想的;就寝时未按规定摆放好个人衣物,做好出警准备的,一次扣1分。 

(十一)保养器材装备不认真,不落实“一日两查”(早查、晚查)制度, 不能做到器材完整好用、装备放臵有序的,分管的器材不能做到“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的,在车库存放其它物品的,一次(项)扣1分。 

(十二)听到出动信号后未在规定的时内迅速着装登车、无故不参加灭火执勤的,每次扣10分。 

(十三)灭火救援战斗任务结束后,器材分管责任人不及时清点器材,造成器材丢失的,一次扣3分;器材丢失不上报补充,影响执勤备战的,一次扣5分;归队后不及时清洗、检查、保养个人分管的器材装备,使其完整好用、放置有序的,一次扣5分。 

(十四)不遵守火警值班室规定或非值班人员未经允许随意进入火警值班室的,一次扣1分。 

(十五)不遵守火场纪律随意乱跑,不能在各岗位待命,未贻误战机的,一次扣2分;贻误战机的,一次扣5分。 

(十六)其它违反学习训练执勤规定的视情扣110分。 

七、内部关系 对外交往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管理,执行命令讨价还价、无理取闹、顶撞领导、不诚恳接受批评教育,情节轻微的,一次扣3分;情节较重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二)不尊重他人、取绰号、叫绰号的,一次扣1分;有拉帮结派、倚老卖老现象的,一次扣2分;打架斗殴、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士兵、收受他人钱物、侵占他人利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分;外出过程中发生警民纠纷,影响部队形象,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情节较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操课(工作)时间会客或者将无关人员或地方人员带入营区的,一次扣2分;留营住宿的,一次扣5分;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的,一次扣5分;未经组织批准,在驻地谈恋爱的,一次扣10分;到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消费娱乐的,一次扣10分。 

(四)违反手机、电脑使用管理规定的一次扣5分。

(五)传播、收藏反动、低级、庸俗物品及散布、传播黄色书刊、图片、歪理邪说的,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六)其它影响内外相互关系的视情扣110分。

 第二节  专业科目 

第二十一条  建制班长类 

(1)未按要求组织本班人员学习、训练、参加公差勤务的,一次扣2分。 

(2)未带领本班人员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班级的各种任务的,一次扣2分。 

(三)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务会,开展班安全活动和业务理论、政治学习讨论的,一次扣2分。 

(四)担任中队值班员时,未履行职责,一次扣3分;造成影响的,一次扣5分。 

(五)对本班人员执勤任务分工不明确,导致在灭火救援中贻误战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六)灭火救援战斗任务结束后,未及时清点人员、器材,造成器材不清、人员不明的,一次扣3分;归队后不督促本班及时清洗检查车辆装备,补充装备器材、灭火剂的,一次扣3分;本班器材装备发生故障、损坏、丢失,未能及时发现、报告而影响执勤备战、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七)在行车途中,发现所乘车辆驾驶员违章操作或违反交通规则未及时制止,一次扣3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次扣10分。 

(八)未组织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车辆装备器材的,一次扣5分;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九)在灭火、救援、训练中,违反操作规程,忽视安全防范,造成人员受轻伤的,一次扣10分;受重伤的,一次扣20分。 

(十)打骂、体罚其他战士,侮辱战士人格,侵占他人利益的,一次扣10分。 

(十一)对本班人员存在的严重思想问题未及时掌握,未及时沟通或未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而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十二)士兵外出时,值班班长未负责登记,检查着装仪容,交代注意事项,未及时报告外出人员归队情况的,一次扣3分。 

副班长按照上述各项分值减半扣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类 

(一)保养车辆不认真,不落实“一日两查”(早查、晚查)制度,不能做到“四勤”(勤检查、勤清洁、勤保养、勤维修)、“四不”(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气)、“四无”(车辆附件、器材、工具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不能保持车辆清洁、车况良好;不能做到灭火剂、油、水、电、气充足、器材完整好用、装备放置有序的;不能做好登记统计工作、《随车器材卡》未及时登记器材的增减情况及车辆维修保养情况的;在车库、车上存放其它无关物品的;一次(项)扣1分。 

(二)因事先未发现车辆故障且向部队首长汇报,致使所驾车辆不能闻警出动、出警途中抛锚或由于保养不当而造成机械事故,影响执勤备战和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 

(三)对所驾车辆、特种装备性能不了解,不能正确操作的,一次扣5分;影响灭火救援的,一次扣10分。 

(四)非执行任务时,不遵守交通法规,被交警、警备部门扣证、扣分或因违章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五)寒冷天气所驾车辆未采取防冻措施,造成发动机或泵浦损坏,影响执勤备战或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 

(六)值班期间不履行职责、不坚守岗位而导致灭火救援出动迟缓的,一次扣5分;因个人原因造成出警路线错误延误灭火时机的,一次扣5分;导致无法出动的,一次扣10分。 

(七)行车途中不听干部、班长的提醒劝阻,开快车、英雄车、赌气车、特权车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般事故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三条  通信类 

(一)未履行职责,值班脱岗的,一次扣5分;因脱岗而造成漏警或接警失误,贻误战机的,一次扣10分。 

(二)接处警动作迟缓、未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态度不好的,一次扣1分;因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而引起警民纠纷、被投诉或反映经查属实的,一次扣5分。 

(三)接处警失误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四)未能及时正确地将上级通知精神进行传达或汇报的,一次扣2分;造成影响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五)值班期间不认真记录,缺记、漏记或错记的,一次扣1分;统计、上报数据不及时或错误的,一次扣2分;造成台帐丢失的,一次扣5分。 

(六)对现有装备不熟悉、维护保养不力,未按规定使用通信器材,造成通信不畅通、装备器材出现故障或损坏、丢失的,一次扣3分;影响执勤备战或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七)对责任区的道路、重点单位基本情况不熟悉,不能正确提供行驶路线及时到达火场地点的,一次扣2分;贻误战机,造成一定影响的,一次扣10分。 

(八)火场上未能及时准确传达上级的命令、指示而贻误战机的,一次扣3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四条  军需财务类 

(1)每月未按要求及时公布伙食账目或上报伙食费报表的,一次扣3分。

 (二)对部队营产营具管理不到位的,一次扣3分;对损坏的电气设施、供水管道、桌椅等营具未及时组织修复或及时报告的,每次每处扣1分。 

(三)对部队物品出入库未及时登记的,一次扣1分;发放物资未及时登记的,一次扣1分。 

(四)对财务管理不严格,未按要求及时记账的,发现一次扣5分;在上级检查中发现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一项扣2分;挪用公款、虚报冒领、做假帐,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五)未按规定做好食品、炊具等储藏保管的,一次扣3分;对部队每日购买的食物把关不严,未按要求检查验收的,一次扣3分;造成食物中毒等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六)未定期改善部队伙食、搞好饮食卫生的,一次扣5分。 

第二十五条  机要文秘类 

(一)未按照要求填写各项记录的,一次扣1分;未及时整理文件和通知的,一次扣2分。 

(二)对中队灭火预案制订修改不及时、未归类存档的,一次扣5分。 

(三)对文书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一次扣5分;文书档案资料出现漏、缺、损现象,影响部队工作的,一次扣5分;发生失、泄密现象,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四)对中队的宣传报道不力,黑板报、墙报未及时按期更换的,一次扣2分。 

(五)对部队各类印章管理不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分;损坏或遗失的,一次扣10分。 

(六)未做好火场摄像、现场记录的,一次扣5分;未经允许非公事将摄录器材擅自带出营区使用的,一次扣5分;因维护不力、使用不当造成摄录器材损坏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六条  器材物资保管类 

(一)对中队器材室未进行规范整理的,一次扣1分;对器材未进行分类存放,集中保管的,一次扣2分。 

(二)执勤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的,一次扣1分;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扣5分。 

(三)对配备的装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检查入库的,一次扣2分;对库室的器材没有定期检查和保养的,一次扣2分。 

(四)对器材库的器材未进行登记造册的,一次扣2分;发现器材与登记的数量不相符的,一次扣5分。 

(五)未按规定对执勤器材进行更换的,一次扣5分;对执勤器材没有及时补充的,一次扣2分,影响执勤战备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其他岗位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情况量化评定,视情扣110分。

 第二十八条  其它 

(一)在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督察、检查工作时,没有闻警出动、回答不出部队首长提问或不会操作指定的装备器材的,分别扣5分、3分、2分;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0分、5分、3分。 

(二)不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忽视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制止或向上级报告,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一次扣10分。 

(三)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一次扣10分;受到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的,一次扣20分。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评定为优秀的士官,给予嘉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士官,符合晋升高一期士官年限的,优先考虑晋升;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的士官,报记三等功一次,并按照士官选取程序,优先晋升高一期士官。 

第三十二条 评定为称职的士官,按其量化考评的百分比享受执勤补助、岗位津贴和当年的奖励工资。即:由所在单位扣发个人月福利(三级()以上士官),每少1分扣发1分值福利,[个人月福利总额÷100=1分值()100-考评分=应扣分)]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不称职的士官,按其量化考评的百分比享受执勤补助和岗位津贴,但不享受当年的奖励工资(扣发福利方式、标准同上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从批准的下月起,免去其职务,取消其岗位津贴。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增加工资档次一年。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的士官,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作义务兵退伍处理。 

 1、考评积分在90分(含本数)以上的,群众民主测评优秀率达90%(含)以上的,年度评定为优秀。奖励工资发放100% 

2、考评分值在60-89分的,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达60%89%的,年终等级评定为称职,奖励工资按其量化考评分值所占的百分比发放。 

3、士官年度量化管理考评积分低于70分时,大队应及时组织对其实行谈话诫勉。 

4、考评分低于59分者,年终等级评定为不称职,并作以下处理: 1)不得学技术、晋升高一期士官;  2)是预备党员的报请党委延期转正; 3)扣发当年全部奖励工资; 4)安排离岗学习或作其它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月综合考评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依据考评得分的高低实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士兵的奖惩,士兵本人若认为奖惩不当,可先向中队党支部提出异议,直至向上级纪检、警务、后勤部门提出申诉,经调查核实后,在30日内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奖惩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与本细则相适应的补充细则、训练考核奖惩办法、宣传报道奖惩办法、内务卫生奖惩办法等多种形式的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依据此《细则》,结合实际实施考评。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支队司令部。 

第三十九条  以前下发的有关士官各项考评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士官量化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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