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几个重点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6-06-16 15:17:27

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法律培训

培训课题:

一、建筑工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二、证据

三、诉讼时效与除诉期间

四、执行与协助执行

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法规处

00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建筑工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和其它的经济案件一样,建筑工程案件的主管,主要有两个部门: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诉讼和仲裁是相互排斥的,在订立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诉讼和仲裁,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一、建筑工程案件的诉讼管辖:

建筑工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既存在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况,也存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和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由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确立了一个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特殊的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建筑工程合同中,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因该建筑物而产生的诉讼。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共分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案件,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社会影响度、诉讼标的特点和案件性质等标准来确定。所谓案件性质,是指案件的属性,即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的民事案件,例如专利案件、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就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案件,此类案件一般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社会影响度就是案件影响的大小,指案件自身的繁简程度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的范围。目前在济南市,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一般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几个重点问题分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