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14:55:22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发[1994]152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9.22

【实施日期】1994.09.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

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政发〔1994〕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繁荣,现将《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搞好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挥开发区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兴建开发区的原则

(一)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发区建设是我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外资、内资,加快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重要方面。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三)各地兴建开发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自然条件许可、财力得到保证和有经济发展前途的前提下,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充分的论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二、开发区的审批

(一)设立开发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较好的区位优势或人文资源优势以及其他特殊优势,开发、招商前景良好;

2、开发区依托的城市经济实力较强,工业发展基础较好,产业优势比较明显,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能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起到带动和较强的辐射作用;

3、开发区的发展与所依托的城镇建设相协调,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交通、通讯、能源及水源供应比较便利;

5、无洪水、海潮、地面沉降、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

6、区域环境规划与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许可;

7、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力量和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

(二)申报开发区的程序:

根据国家规定,省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行署)按照申报省级开发区的条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政府开办的开发区,须经市、地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对外经济开放办公室是开发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省计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城建厅、土寺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对申报的省级开发区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开发区的报审材料:

1、主办开发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开发区的请示;主办开发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向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申请设立开发区的请示及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向省人民政府转报的意见;

2、开发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规划)、选址论证和区域环境评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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