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24 14:16:06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的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务处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人剂量检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定期送往区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时所,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患者放射防护须知

一、放射诊疗是人类现代医学战胜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必要的、合理的放射诊疗利大于弊。

二、当您进行透视、拍片、CT、造影和介入诊疗时,医务人员会合理运用,优化选择各种放射诊疗技术,在达到诊疗目的同时,尽量减少照射剂量。

三、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接受放射诊疗时,请务必遵从以下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最大限度地避免辐射损伤。

1、患者和陪检人员应自觉服从医务人员的安排,主动配合,使诊疗活动顺利进行。

2、患者和陪检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候诊,远离贴有黄色辐射标识的区域。

3、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严禁随意开启射线防护铅门。

4、铅门上方的红色辐射指示灯闪亮时,严禁进出机房。

5、尽量减少陪检人员,处于孕期的家属,携带婴幼儿的家属禁止陪同检查。

6患者及其陪检者进入各类射线机房时,可主动要求工作人员提供防护用具,或执行工作人员安排的防护措施。

7、放射诊疗完毕,请尽快离开机房,以减少散射线危害。

8、患者应遵从执业医师制定的放射诊疗方案,切勿盲目要求不必要的射线检查项目,避免无效照射。

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为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2、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价报告;使用过程中由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

3、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发生。

6、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7、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规范。按照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8辐射事故时,应按照《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报告医务处和相关院领导。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层层责任制,分管院长负责全院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工作,医院部负责联系、监察工作,使用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与医院签订责任书,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室必须达到安全防护标准,警示标示醒目,并采用双人双锁的管理办法。

三、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并定期向医务处汇报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情况。

四、严格遵守放射源使用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按照院辐射事故庆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医务处和院领导。

五、保卫科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科室的安全保卫和巡查工作,做到放射性同位素不被盗不丢失。

六、设备科应在放射性同位素发生转让和运输过程前通报医务处部,由医务处联系区环保局,经区环保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废旧放射源应及时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中方或者送交放射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在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区环保局备案。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切断事故装置电源,将事故情况报告给辐射防护管理小组。

2、辐射防护管理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事件情况作初步判断,立即启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在辐射应急人员到来之前,医院应在事故发生场所外设置隔离带,防止不明情况的人员进入造成辐射伤害,同时对在场人员进行适当的辐射防护,并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

4、辐射事故处理完毕之后,医院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X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医院的X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对X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医院的实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使用X射线装置并登记造册。

2X射线装置订购前经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同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订购,未经审批的绝不擅自进货。

3X射线装置设专人负责保管,货到后迅速登记入库,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发生意外照射。

4、对X射线装置进行台帐管理,注明X射线装置的种类、编号、数量、出厂日期和说明书等。

5、领取使用X射线装置要登记,不使用时入库暂存并备案,做到帐物相宜,以备核查。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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