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合同12345
发布时间:2012-02-27 21: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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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甲方:慈溪市三佩机械有限公司 编号:
乙方:
签订日期: 2007 年 12 月 30 日
甲方 : 慈溪市三佩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地址 慈溪市崇寿镇六塘工业区 文化程度
经济类型 个私 性别
法定代表人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 黄震巨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令》(以下简称《条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一、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A.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2007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0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B.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2007 年 12 月 31 日起至符合法定终止时间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C.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2007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若乙方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用工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一)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 浙江慈溪 。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按以下 项确定A.标准工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执行本条A项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甲方保证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四、劳动报酬(一)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为第 种。1.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作为本合同的月工资。
(三)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发放日为下月 28 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四)乙方加班工资、休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五、社会保险(一)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四)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下同)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五)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告知乙方检查情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五)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八、约定事项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十、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或甲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二、附件《从业人员工作规章》;该《规章》与《劳动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或负责人签名(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 2007 年 12 月 30 日合同履行起始日期: 2007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从业人员工作规章
第 一 章 总 则
1.为了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顺利发展,加强公司的管理,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工作规章。
2.本工作规章所称从业人员指本公司正式录用的合同制人员及试用期内之人员,
3.公司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作规章,应用本工作规章发生异议时,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服务守则
1.本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工作,自觉遵守下列服务守则:
(1) 相互尊重,坦诚相处;
(2) 不得对外泄漏公司的商业、技术机密;
(3) 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挥、调派、监督,遇公事应逐级呈报(紧急或特殊状况除外);
(4) 遵守作业时间,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 不得携带易燃品、危险品、凶器、摄影机等进入厂区,因工作业务需要携带上述物品入厂,需经有关部门和行政部同意方可携入厂区;
(6) 因工作需要需携带公物出厂,应填写物品放行单,经有关部门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携出;
(7)团结合作,通力达成企业经营目标。
第三章 劳动用工和劳动关系
1.公司新进员工必须经书面资料审查通过,考试、面试和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本公司员工:
(1)未满16 周岁之未成年人;
(2)本公司员工之直系亲属(即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注:
A.现公司的人员已经是亲属的或后成为夫妻的不能在同一部门或相关部门,应调 至其它无关部门;
B.如录用时有故意隐瞒事实者,经查实,双方均将予以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解雇处分。
(3)经指定医务机构或特约医院体检,身体不合格者(如含患有精神及传染性疾病等);
(4)曾被本公司开除或未经核准擅自离开单位者;
(5)参加帮会,结党营私,声名狼藉者;
(6)曾被人民法院判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确定涉案未决者。
3.公司新录用人员应依照规定先办妥所有报到手续,进行培训后方可到职工作,报到时应缴验下列资料:
(1)报到通知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最高学历证件原件
(4)个人履历证明
(5)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照片8 张
(6)原单位离职证明
(7)其它应缴验的证件
4. 本公司新进人员试用期将根据不同职位和合同期长短而定。
5.员工在试用期内须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辞职;试用期满后, 员工在合同期内申请辞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预告通知公司,员工如果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6.员工若不预告, 或预告天数不足, 将扣除等量薪资作为预告费,公司同意交接完毕即可离开者不在此限。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形象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合同当事人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若不预告, 或预告天数不足, 将向员工支付等量薪资作为预告费。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重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业务紧缩或亏损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公司依第8 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10.员工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后,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发给离职证明。
11. 对于员工推荐的公司公开招聘的人员,经面试考核予以录用,将给予奖励;但公司 谢绝员工推荐一线作业人员。
第四章 工作时间 、休息 、休假 、请假
1.本公司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分为,定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制,具体工作时间以公告为准。
(1)所有直接员工执行定时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打考勤卡,以记录出勤时间;
(2)所有间接员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但同时需遵守正常工作时间,但若当天出勤时间少于4 小时则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2.定时制员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其延长时间为加班,加班必须得到部门经理的同意。
3.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因生产业务需要,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本人基本工资150%之工资报酬;
(2)周六、周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支付本人基本 工资200%之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本人基本工资300%之工资报酬。
4.下列政府规定应放假之纪念节日均予休假:
(1) 元旦:元月 一 日 1 天
(2) 春节:农历除夕、初一 、初二 3 天
(3) 清明节:农历清明1天
(4) 劳动节:五月一日1天
(5) 端午节:农历端午1天
(6) 中秋节:农历中秋1天
(7)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3 天
(8) 其它由政府令规定之休假日
上述政府规定节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5.在本公司已经通过试用期的正式员工给予年休假如下(服务年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间接员工
服务年限 给付年假 备注
1 年以内 按实际到职时间计算 最高不超过10 天
1 年以上 10 天/年
2 年以上 12 天/年
3 年以上 15 天/年
7 年以上 17 天/年
10 年以上 20 天/年
15 年以上 25 天/年
直接员工:
服务年限 给付年假 备注
1 年以内 按实际到职时间计算 最高不超过5 天
1 年以上 5 天/年
2 年以上 6 天/年
3 年以上 7 天/年
年资每增加1 年,增加1 天年假,但最高不超过15 天
* 15 日(含)前报到的员工算作正月,15 日后报到的员工算作半月。
(1)年假以日历年为计算周期(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可顺延至第二年3 月31 日;
(2)截至次年3 月31 日,将对上年度年假进行结算:
(5)公司可在春节前后或其它特殊时间统一安排休年休假或预支年休假,但个人不得预支年休假。
(6)使用年假必须提前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
7.员工请假分为公假、工伤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 陪产假8 种。具体请假规定如下:
(1)公假:凡符合下列规定者,凭有效证明给予公假,休假期间工资照给。
A.依法令规定应给予公假者;
B.应公司业务需要经核定为公假者。
(2)工伤假:凡符合下列规定者,凭有效证明给予工伤假,休假期间工资照给。
A.依法令规定应给予工伤假者;
B.在执行公司公务、完成公司生产和业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而受伤,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需休息者。
(3)病假:病假分为带薪病假和普通病假两种,规定如下:
A.带薪病假:职工非因工受伤、身患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申请带薪病假,带薪病假每月1 天,当月有效,过期作废,不可累计,休假需提供相关证明(需有公立医院证明)。
B.普通病假:职工非因工受伤、身患疾病或生理原因经市级医院证明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带薪病假已休完),可请普通病假。医疗期内普通病假工资,三个月内,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发放;三个月以上,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发放,但不得低于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病假无全勤奖和轮班津贴等(需有公立医院证明)
(4)事假: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而不能出勤者,须请事假,事假当月无全勤奖,事 假期间无基本薪资和轮班津贴。
(5)婚假:职工在加入公司之后领取结婚证的,可凭结婚证、身份证申请婚假。婚假必 须在领取结婚证后6 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婚假期间工资照给。
A.已过试用期且达到法定晚婚年龄者给予婚假13 天(含双休日);
B.不符合法定晚婚年龄者及试用期内员工给予婚假3 天 ;
C.再婚者一律给予婚假3 天,不适用晚婚假期。
(6)丧假:符合下列情况者凭丧亡证明和关系证明给予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给。
A.父母、配偶、子女丧亡者给予丧假5 天;
B.祖父母、外祖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姊妹及配偶之父母丧亡者给予丧假2 天;
C.丧假必须一次请完(休假日合并计算,并提供相关证明)。
(7)产假:女工合法怀孕生育的,生育后可凭医院证明请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给, 具体规定如下:
A. 正常产假给予产假90 天,晚育者延长产假30 天,剖腹产另增加产假15 天;
B. 如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C. 怀孕2 个月以内(含2 个月)流产者、给予流产假14 天;
D. 怀孕2 个月以上4 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产假30 天;
E. 怀孕4 个月以上(含四个月)7 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产假45 天;
F. 怀孕7 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流产假90 天;
G. 对于已婚已育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上环)失败而怀孕流产者,流产假只能享受一次,且需提供已采取措施之证据。
H. 凡不符合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的,不享受上述假期,如需休假视同事假;
I. 以上产假、流产假为连续计算假期,如遇休假日,国定纪念日不予补假;
J.实施其他国家计划生育要求的措施,则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假期。
(8)陪产假:公司男性员工之妻子如生育小孩(妻子达到晚育标准),可在妻子生育前后一周内一次性申请陪护假10 天(须提供相关证明),未达晚婚标准(妻子)及不符合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者,不享受陪产假。
8. 因故不能出勤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卡由本人填写后,送至有关人员审核签字后送交人事部方可休假,请假审核程序规定如下:
(1)请假在2 天或2 天以下需经部门主管核准签字有效;
(2)请假在2 天以上7 天以下(含7 天)需部门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核准 签字后生效;
(3)请假在7 天以上需部门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核准签字后生效;
(4)部门经理请假直接由总经理核准签字;
(5)员工如遇突发事件或突患疾病,当日内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或委托他人向直属主管代为请假,并在48 小时内提供有效证明、补办请假手续;未能在48 小时内提供证明补办请假手续的,按事假论。若事先未委托他人请假,且48 小时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则按旷工论。若事先未委托他人请假,即使在48 小时内提供相关证明的,仍按事假论。
9. 本公司人员应准时上下班,有关迟到、早退、旷工规定如下:
(1)无故在规定上班时间三分钟后、十五分钟内出勤者作迟到论处;无故在十五分钟后至4 小时内出勤者以旷工半日论处;
(2)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开工作场所,以早退论处;规定的下班时间五分钟前至4 小时内离开工作场所者以旷工半日论处。当月内迟到、早退累积满三次以旷工半日论处;
(3)未办理请假手续者、请假未经同意者、假期结束但未续假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工论处;
(4) 在工作时间内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主管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场所或外出者以旷工论处;
(5) 连续旷工半日,将扣除当月全勤奖并倒扣1 天薪资,另予以警告处分一次;
(6) 连续旷工1 日,将扣除当月全勤奖并倒扣2 天薪资,另予以小过处分一次;
(7) 连续旷工2 日,将扣除当月全勤奖并倒扣4 天薪资,另予以大过处分一次;
(8) 连续旷工3 日,将扣除当月全勤将并倒扣9 天薪资,另予以解雇处分;
(9)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打出勤卡者,将予以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雇;
(10)若上班/下班忘记打考勤卡则需填写“考勤异动单”,当月异动3 次(含)将记警告一次,以此类推。若主管人员签字时有悖实际情况,则同样将按本手册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10.各类请假期限的累积,从当年的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止。
第 五 章 薪 资 与 奖 金
1.本公司员工的薪资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给付,按其所任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职责等确定个人薪资标准,特聘人员薪资待遇依聘约另定。薪资由基本薪资及各项津贴组成。自报到之日起计发薪资,离职之日停薪,每月 28日前发放上月薪资。
2.员工应严守薪资机密, 不得打听或向他人透露薪资资料, 违者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第 六 章 考核 、考绩 、升迁
1.各级主管应大公无私,在规定的权限内考绩下属时,应严格、公正的考核,并记录于考核表内。对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每年定期进行员工的考绩、升迁及调薪,考绩、升迁及调薪办法按公司规定执行。
3.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考绩及升迁及调薪:
(1)试用期未满者;
(2)当年内病事假累积满30 日;
(3)其它严重违犯公司规章的。
第 七 章 奖 惩
1.对于表现优异的职工,将给予奖励。具体事迹由员工所在部门呈行政部,经核定后,对员工建议和特殊功绩予以讨论定性。
2.奖励分为 表扬,嘉奖,小功,大功
(1)非本职工作内的发现/改进,在公司运作中起到避免小错误或小损失, 记表扬一次,并予以积分+50分;
(2)非本职工作内的发现/改进,在公司运作中起到避免成批性退货/返工,记嘉奖一次,并予以积分+100分;
(3) 发现安全隐患,并提供相应防范措施;或发现重大品质隐患;或对生产效率改善提供有
建设性措施,记小功一次,并予以积分+500分;
(4) 避免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品质隐患,对公司运作有重大改善,记大功一次,并予以积
分+1000分;
3.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相应将给予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小过、大 过和解雇四种: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警告并扣20 分:
A.工作时间吃东西、聊天、东张西望、嬉笑、喧哗者;
B.浪费、损坏公物,给公司造成轻微损失者;
C.在公司内未按规定穿着工作服,佩带识别卡和工作眼镜等安全防护用品者;
D.旷工半天或当月内迟到、早退累积满三次或三次以上未打上、下班卡者;
E.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等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F.其他违反公司规定,对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有影响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小过,并扣100 分:
A.工作时间阅读、浏览与工作无关报纸、杂志、网页者;接打手机、收发短信,影响正常工作者;
B.因疏忽造成公司文件、物品、设施丢失、损坏,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
C.在生产办公设备用具、公共区域墙壁、门户乱涂乱画者,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者;
D.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公司规定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情况较轻者(情节严重将予以大过处分);
E.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例会者;
F.同一内容培训教育后再犯错者;
G.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公司车辆、机器、物品者;
H.无故旷工1 天以内(含一天)者;
I.未经部门经理准许擅带外人入厂者;
J.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解雇处分);
K.其他有损公司形象,给公司利益造成一定损害者。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大过,并扣200 分:
A.工作时间睡觉、上网聊天或兼做职责范围外工作者;
B.遗失、损坏公司重要文件、物品、设施,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C.利用虚假证明骗取公司病假等
D.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E.未经许可擅自离岗、换岗或操作设备者;
F.擅自撕毁、涂改公司公告、文件,私自更改产线记录等资料者;
G.擅自更改操作工艺和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利益受损;
H.非机械、原料等缘故,故意降低班产数量者;
I.在公司内吵架,或行为粗暴、卑劣、侮辱其他职工者;
J.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造成一定影响者(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解雇处分)
K.偷带违禁、危险物品入厂者;
L.在禁烟场所吸烟、丢烟头者;----------------------(用在那个警告中)
M.请人或代替他人刷卡者;
N.泄漏公司重要机密或薪资信息者(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解雇处分);
O.其他影响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情节较重者。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予以解雇:
A.故意丢弃、损耗公司文件、物品、设施者;
B.应聘时有虚伪、欺骗行为者,持他人证件或伪造证件进入公司者;
C.在公司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殴打者;
D.侵占、偷盗同仁和公司的钱款、物品,营私舞弊,收受回扣,牟取不当利益者;
E.仿冒主管及公司有关人员签章,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文件等;
F.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利受损;
G.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影响公司权益;
H.在厂内聚赌、酗酒生事或妨碍生产生活秩序者;
I.散发、张贴煽动性文字、图书,以破坏劳资感情者;
J.消积怠工,煽动罢工、妨碍生产秩序者;
K.虚报或伪造生产记录,费用单据及其它文件者;
L.连续无故旷工3 天或当月累计旷工5 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10 天者;
M.故意泄露公司重要机密者;
O.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结果者;
N.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于此类严重违纪行为,将予以解雇处分。
(5)奖惩执行规定如下:所有的奖励和惩处报告经部门提交行政部商议核实后报总经理核准;所有奖励,大过及解雇之处分将在公告栏上公告。
(6) 奖惩之结算:当年内有效 ,且前功不抵后过,但后功可抵前过。
第 八 章 福 利
1.公司为每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2.为新进人员提供体检。
3.档案管理费。
第 九 章 员工培训
1.公司为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对全员实施教育培训,员工的教育培训按《培训程序》执行。
第 十 章 附 则
1.本规章不适用于其他国家、地区派驻公司之工作人员。
2.本规章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令之规定增补修订。
3.本规章每年修订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将随时做修订,增补或更改。
4.本规章自总经理核准之日起实施。
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
甲方: 慈溪市三佩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2007 年12月30日 200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