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讲座心得体会3篇

发布时间:2018-10-08 03:38:24

专题讲座心得体会3

*目录专题讲座心得体会创新与超越性思维专题讲座心得体会安全专题讲座心得体会1024日,市委市政府组织了创新与超越性思维的专题讲座,在短短的3个小时的学习中,会议室内气氛热烈,掌声不断。王健教授从新时代与创新思维、超越性思维等不同侧面,借助一系列智力问题、游戏和案例,阐述了思维创新的全新理论研究成果,听来既生动有趣又开拓思路。通过学习,使我们对创新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这里,我结合本职工作浅显地谈谈这次培训的心得:在本职工作中培育创新思维,重点要抓住三个方面。
一、要善于发现问题
在我们的工作当中,或多或少都存在问题。有问题不要紧,关键是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认识不足。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才能为创新思维提供素材,创造“入口”。
发现问题,最主要的是增强观察能力。一是要善于从高处着眼,看一看你的工作计划、方针、指导思想是否对路,是否符合上级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二是要善于从低处观察,看一看你的工作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符合民意,群众是否乐意接受和执行。三是要善于在过程中追踪,看一看工作过渡、衔接等是否畅通高效,措施能否有效落实兑现。这样一来,问题就不难被发现。
二、要掌握最基本的方法
要做到创新思维,还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加强训练。
第一,加强学习,注意训练。在当今社会,不论你从事什么工作,学习已成为人的第一需要,一刻不学习、不进步,就面临被社会淘汰的危险。要做到创新思维,就要加强学习。同时,在学习的基础上,注意加强思维方面的训练,开发自己的智力。平时,在工作当中遇到问题,要养成经常问自己 “到底应该怎么办?”的习惯,从而给自己思维施加压力,使思维保持在灵活状态,一旦注入要素,就能确保正常运转。
第二,对自己的工作要经常系统思考。系统思考是指从全局性、层次性、动态性、互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问题的一种方法,系统思考将引导人们产生一种新的思路,使人们从复杂细节中,抓住主要矛盾,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三,借鉴比较,寻找启发。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没有孤立存在着的事物。我们要善于从此事物联想到彼事物,在历史和现实之间移位,在时间和空间上转换,在物与物之间寻找桥梁,在事与事之间搜寻纽带。找到了联系,认识了共性,我们就要结合本职工作实际,进行借鉴比较,启发自己的思路,去创新求解。
三、要勇于付诸实践
创新思维作为一种思维,从根本上说,还停留在认识的层面。如果没有实践,那么再好的思维也是空中楼阁。只有把创新思维与创新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不断把工作推向一个新层次、新水平。在实际工作当中,能指出工作中弊端的人不少,但亲自去付诸实践的人却不多,他们缺乏实践的勇气和对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所以,在竞争时代,我们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增强敢于创新、敢于实践的勇气,不断开创本职工作的新局面。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具有能动性。思维作为意识的范畴,是从实践中产生的,又反作用于实践。我们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工作效果,思维方式对了,即使工作遇到困难,往往也会“柳暗花明”;反之,机遇和条件再好,有时也会陷入“山重水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千头万绪、复杂多变,我们的思维同样需要灵活多样、与时俱进。
创新思维,对于基层司法行政管理人员来说颇为重要,它是一种要求,也是一种责任。在实现基层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进程中,我们要做创新思维的模范,结合工作实践,以创新思维统筹兼顾加强管理,把单位各项工作可能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都想到,把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办法都想到。以思维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努力实现基层司法所更好更快的发展。
[创新与超越性思维专题讲座心得体会]专题讲座心得体会2 | 创新与超越性思维专题讲座心得体会

1024日,市委市政府组织了创新与超越性思维的专题讲座,在短短的3个小时的学习中,会议室内气氛热烈,掌声不断。王健教授从新时代与创新思维、超越性思维等不同侧面,借助一系列智力问题、游戏和案例,阐述了思维创新的全新理论研究成果,听来既生动有趣又开拓思路。通过学习,使我们对创新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这里,我结合本职工作浅显地谈谈这次培训的心得:在本职工作中培育创新思维,重点要抓住三个方面。
一、要善于发现问题
在我们的工作当中,或多或少都存在问题。有问题不要紧,关键是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认识不足。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才能为创新思维提供素材,创造“入口”。
发现问题,最主要的是增强观察能力。一是要善于从高处着眼,看一看你的工作计划、方针、指导思想是否对路,是否符合上级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二是要善于从低处观察,看一看你的工作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符合民意,群众是否乐意接受和执行。三是要善于在过程中追踪,看一看工作过渡、衔接等是否畅通高效,措施能否有效落实兑现。这样一来,问题就不难被发现。
二、要掌握最基本的方法
要做到创新思维,还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加强训练。
第一,加强学习,注意训练。在当今社会,不论你从事什么工作,学习已成为人的第一需要,一刻不学习、不进步,就面临被社会淘汰的危险。要做到创新思维,就要加强学习。同时,在学习的基础上,注意加强思维方面的训练,开发自己的智力。平时,在工作当中遇到问题,要养成经常问自己 “到底应该怎么办?”的习惯,从而给自己思维施加压力,使思维保持在灵活状态,一旦注入要素,就能确保正常运转。
第二,对自己的工作要经常系统思考。系统思考是指从全局性、层次性、动态性、互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问题的一种方法,系统思考将引导人们产生一种新的思路,使人们从复杂细节中,抓住主要矛盾,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三,借鉴比较,寻找启发。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没有孤立存在着的事物。我们要善于从此事物联想到彼事物,在历史和现实之间移位,在时间和空间上转换,在物与物之间寻找桥梁,在事与事之间搜寻纽带。找到了联系,认识了共性,我们就要结合本职工作实际,进行借鉴比较,启发自己的思路,去创新求解。
三、要勇于付诸实践
创新思维作为一种思维,从根本上说,还停留在认识的层面。如果没有实践,那么再好的思维也是空中楼阁。只有把创新思维与创新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不断把工作推向一个新层次、新水平。在实际工作当中,能指出工作中弊端的人不少,但亲自去付诸实践的人却不多,他们缺乏实践的勇气和对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所以,在竞争时代,我们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增强敢于创新、敢于实践的勇气,不断开创本职工作的新局面。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具有能动性。思维作为意识的范畴,是从实践中产生的,又反作用于实践。我们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工作效果,思维方式对了,即使工作遇到困难,往往也会“柳暗花明”;反之,机遇和条件再好,有时也会陷入“山重水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千头万绪、复杂多变,我们的思维同样需要灵活多样、与时俱进。
创新思维,对于基层司法行政管理人员来说颇为重要,它是一种要求,也是一种责任。在实现基层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进程中,我们要做创新思维的模范,结合工作实践,以创新思维统筹兼顾加强管理,把单位各项工作可能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都想到,把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办法都想到。以思维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努力实现基层司法所更好更快的发展。
[安全专题讲座心得体会sub-info" id="sub3">专题讲座心得体会3 | 84日,参加了市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专题讲座学习,市局特监科申宏伟科长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论、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和特种设备事故警示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解。通过听取专题讲座,我了解了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学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知识。特别是牛育才局长及班子成员所做的重要讲话和点评,使自己深受启发,进一步强化了牢固树立 “以严监管为第一要务”理念的意识。
自己作为政策法规科的一员,在全面学习的同时,特别注意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学习,新《条例》)的正式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升质监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会有以下几点:
新《条例》—— 赋予新内涵 指明新方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XX61日实施。在近6年的时间里又进行一次较大的修改,主要是基于安全工作、节能管理、依法行政、有效监管、强化责任等方面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从XX年底到底,特种设备数量从292万台增加到605万台,翻了一倍多。其安全管理问题和节能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而且监管力量不足与设备数量快速增长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
因此新《条例》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统一的新工作目标。这次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制度。它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从单纯的安全性改变为安全性与经济性的高度统一,赋予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新的科学内涵。
二是完善了特种设备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场(厂)内机动车辆没有纳入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特种设备材料管理、锅炉水处理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无损检测管理、土锅炉查处规定以及特种设备许可工作证后监管等内容也未在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这些问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新《条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定职能,对上述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调整范围和工作环节。
三是指明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改革创新的方向。新《条例》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故处理等方面都明确了进一步改革创新的方向。比如,在下放行政许可项目和分级管理方面,新《条例》第102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行政许可下放省级质监部门实施,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在事故分类、分级方面,新《条例》突破了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分级的一般原则,不仅以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因素来划分事故等级,而且还结合特种设备事故的特殊性,按照设备中断运行时间长短、高空滞留人数、转移人员数量、设备爆炸或者倾覆等因素综合划分事故等级,更加符合特种设备的特性。
新《条例》还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科技创新、应急救援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赋予了新的内涵。
职责定位——明晰各方责任 突出企业主体
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需要企业、检验技术机构、安全监察部门和地方政府明确职责定位,履行各自责任。
首先,新《条例》明确了生产、使用单位承担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全面负责的主体责任。特种生产企业不但要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而且要保证其生产的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满足要求。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第一责任人。
其次,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技术把关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既承担监督检验的重任,同时又是被监督对象。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新《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明确了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新《条例》规定了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包括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发证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最后,明确了各级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责任。
安全监察——扩大调整范围 追求统一高效
这次新《条例》调整了适用范围,进一步统一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条例调整范围,确立了制造、改造、维修、检验许可制度;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明确了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材料管理规定。
这次修改中明确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与监管,就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即坚持不设立新的行政许可,利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行有效的抓手向节能监管方面延伸,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服务优先”的工作格局,实现“确保安全、节能降耗”的双重目标。
节能监管——细化四项制度 更好服务发展
新《条例》中明确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职责,为特种设备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拓宽了领域。
锅炉、电梯等高耗能的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空间巨大。在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新《条例》根据这一原则规定,在节能监管方面主要作了4个方面的细化:一是明确节能责任制度。新《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二是明确生产节能制度。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制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设计文件节能鉴定规定,并明确了新产品能效测试规定。三是明确使用节能制度。包括对作业人员进行节能教育培训、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规定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和超标设备节能改造规定等。四是明确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发现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纠正。 师德师风建设专题讲座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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