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4 19:34:04

安徽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安徽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教职员工队伍,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5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考核对象是指除校领导和处级干部以外的在职教职员工。校领导的年度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学校组织部组织进行。
第三条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实事求是以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第四条年度考核范围
(一)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其他新进人员,本年度工作累计超过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有关情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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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由原单位提供;本年度工作累计不到半年的(含试用期)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其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单位提供。当年度借调(借用)、抽调在外挂职锻炼、扶贫、支教半年以上的教职员工,由临时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有关现实表现材料送交学校人事处。
(四)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受警告处分人员处分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三章年度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内容
对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以教职员工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劳动纪律、工作作风、工作态度、责任心等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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