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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正式调查要从滴滴开始?
本号于13日撰文《谁将成为反垄断利剑下的第一血?》,第二天,市场监管总局就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并对三家公司分别做出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决定。这里的处罚针对的是未依法申报的程序问题,而非对实质性垄断的处罚。
日前,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致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交通运输部,呼吁继续进行对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反垄断调查,并查处平台存在的其他垄断行为。
这正印证了我在《谁将成为反垄断利剑下的第一血?》的判断:
01
为什么滴滴有成为第一枪的潜力?
为什么滴滴有可能成为反垄断利剑下的第一个祭祀和牺牲?
答案很简答,出行平台原来就是一个垄断行业,滴滴树敌太多,人在江湖走,哪能不挨刀。滴滴曾经的对手,互联网用车平台的Uber在美国就被反垄断起诉过。大洋彼岸,如此经典的案例,有充分的法律技术的资源可以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法院裁判提供充足的法律技术支持,简直就是抄作业的好对象。


2017年的时候,美国东部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出租车联盟状告了优步,通过不公平的竞争,试图获得垄断市场的地位。在出租车联盟的心中,优步组织了大量的普通民用车进入出租市场,不向他们申请出租运营许可,不向他们交份子钱就是属于不正当竞争,很快正经出租就会因为成本太高而破产,优步就会垄断市场。
但是,当时美国的法院完全站在的是优步一方,法院驳回了出租联盟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的逻辑是,根据谢尔曼法,试图获得垄断地位需要满足三个条件,i.有掠夺性或反竞争性的行为ii.有垄断的意图;iii.有获得垄断地位结果的可能性。
第三巡回法院对第一点分析认为,优步发动普通民用车进入市场的做法不仅不是限制竞争而是增加了市场供应,降低了消费者用车成本,利用平台科技提供更好的用车方案的科技进步,因此这些举措应该被认为是科技进步而非不正当的竞争举措。
第二点,出租联盟牵强的提出,优步故意违反原有出租管理规定的做法可以推论出优步有垄断市场的意图。法院驳斥了这个推论,认为优步发动人民群众开出租的独辟行径的做法区别于原有通过获得出租经营许可而进入市场的做法,属于创造了新的市场和商业模式,反而证明了其合法的商业意图。
对第三点,法院认为出租协会也无法证明有市场损害的发生,因为出租联盟定义的市场只是自己的一亩三分田,即已经获得出租经营许可的出租司车。而事实上,在出行的市场中,除了传统出租经营许可车辆,还有其他租车公司等存在,在这个大市场下,法院无法确认损害发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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