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21 05:56:54

  肃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国土建设,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内网和肃宁县政务网公示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清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肃宁县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肃政字(201718号)的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处室和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各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并公示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七)救济途径。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机关纪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在政务大厅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程序、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公示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执法决定和双随机抽查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

  行政处罚类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主要包括处罚对象、处罚方式、处罚内容、处罚决定结果、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处罚文号、处罚日期等内容。

  行政检查类公示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结果以及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信息。

  行政许可类决定应当公示项目名称、审批类型、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包括统一信用代码、工商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决定日期和截止日期、行政许可机关名称、许可决定书文号等内容。

  双随机抽查事项公示抽查项目名称、抽查内容、抽查时间、抽查结果、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县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探索建立与省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各执法科室按照《肃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计划》职责分工,分别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法规科汇总)、《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监察大队牵头)、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法规科汇总)、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办公室牵头),经县法制办审核后,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因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职能业务科室及时梳理、汇总、传递给法规科,由法规科汇总报县法制办审核后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时限。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有执法职能的科室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相关执法公示信息,经科室负责人内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公示流程,及时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和更新。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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