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4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4-17 13:40:02

国家艺术基金 (一般项目)

2014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

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额

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

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助重点

重点资助以“中国梦”为主题的原创剧目和作品,鼓励艺术表现和风格的多样性。

(一)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彰显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的优秀剧(节)目和作品。

(二)表现现实生活,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追 求真、善、美的优秀剧(节)目和作品。

(三)突出艺术本体,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的优秀剧(节)目和作品。

(四)推出创作新人,激发创作活力,体现艺术创新和探 索精神的优秀剧(节)目和作品。 2014年度资助60部左右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300部左右小型剧(节)目和作品。项目验收合格后,从获得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中,评审出10个左右重点资助项目;从获得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中,评审出30个左右重点资助项目,择优滚动资助,组织传播交流推广。

二、资助范围

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包括大型舞台剧和作品的创作、小 型剧(节)目和作品的创作。

()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

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

乐、民族管弦乐等剧目和作品。

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须是201212月以后拟创作演出或已完成创作演出的剧目和作品。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是指小戏曲(包括折子戏)、 独幕剧、小歌剧、音乐(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杂技、魔术、木偶、皮影等剧(节)目和作品。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须是201212月以后完成创作演出的剧(节)目和作品,经申报评审后,以优秀奖励方式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音像出版、传播交流推广等。

三、资助方式与额度

根据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的艺术品种、规模容量、

成本投入等,最终确定资助额度,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创作和

演出相关的需求和支出。

(一)资助方式

确定为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根据不同艺术品种的

创作规律,本基金将拨付资助总额的30%,作为创作生产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编导、音乐等核心环节;正式首演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总额的30%;该剧目和作品完成规定的演出场次后,拨付资助余额。 (二)大型舞台剧和作品的资助额度 1、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250万元。

2、儿童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 3、木偶剧、皮影戏项目不超过80万元。

4、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5、杂技剧项目不超过350万元。 6、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60万元。 7、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120万元。 (三)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演出场次要求

1、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不少于60场。

2、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不少于40场。

3、京剧、昆剧:不少于20场。

4、歌剧、民族舞剧:不少于20场。

5、音乐剧、杂技剧:不少于30场。

6、芭蕾舞、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10场。

未完成规定演出场次的,该剧目和作品不得申报重点资助 项目、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主体不得申报下年度本基 金资助项目。

(四)小型舞台剧(节)目和作品的奖励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用于作品修改提高、音像出版、传播交流推广。

(五)根据资助工作计划,拟对资助项目进行二度评审和遴选,确定重点资助项目,组织传播交流推广。

四、申报条件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应是设立 三年以上的各种所有制机构或单位①。申报主体可申报一部大型 舞台剧和作品、一部小型剧(节)目和作品。申报主体包含多 个不同艺术品种的艺术团体,各艺术团体均可申报一部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一部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本指南所指的“机构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各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和管理的机构或单位。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各种所有制机构或单位,同时受理个人②申报。个人申报主体可申报 一部剧(节)目和作品,应由本领域不少于3位具有正高职专家或业内知名人士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

(三)申报主体应保证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相关权利。

(四)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舞台艺术创作项目, 应由其中一家机构或单位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其他各 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同意。如申报项目获得立项资助,申报主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合作方,并负责项目实施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申报主体应负责申报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并作为责任一方,接受对申报项目的审计和监督。 (五)由多人合作完成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应由其中一人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其他各合作方在《资助项目 申报表》上签字同意。如申报项目获得立项资助,申报主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合作方,并负责项目实施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申报主体应负责申报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并作为责 任一方,接受对申报项目的审计和监督。

本指南所指的“个人”,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户籍的个人。

五、申报时间

201461开始申报,81截止申报,经初评、复评、审定之后予以公示公告。

六、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在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下载《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等文件。 (二)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国 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申报指南要求,在网上填写《资助项目申报表》进行申报。

(三)本基金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

(四)申报主体及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的, 本基金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五)申报项目经初评通过后,本基金将组织专家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进行现场答辩,论证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的阐述。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六)本基金对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告。申报主体对不予立项资助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 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复查请求。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

七、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二)《资助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项目剧本一式三份;如申报项目剧本为改编作品,还应另附作品原著、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三份。

(四)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聘请合同书复印件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音乐小样或演出光碟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音乐作品须提交作曲(全部或片段)乐谱和录音等一式三份(U盘介质)。

(五)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须提交作品音像文件(U盘介质)。

(六)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主体自行备份。

八、签约与实施

本基金拨付资助款项前,与获得立项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资助协议书》),双方按照协议执行。同时,《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九、监督与验收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从获得立项资助并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之日起,到完成规定演出场次,不得超过一年半。

(二)本基金将组织专家对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进行“事 中”监督,“事后”评估和验收。

(三)申报主体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书》中约定的账户,并依约使用资助资金。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本基金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三年内暂停申报 主体的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组织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2、申报主体实施内容、项目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情形,与申报时填写的《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

3、申报主体有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违反《项目资助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十、其他

(一)立项资助项目通过本基金评估审查后,在演出、宣传等传播、交流、推广过程中,应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立项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申报主体应向本基金提交剧本、作品影像、出版物、宣传资料等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申报主体的申报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即视为同意参加本基金组织的艺术公益活动。

(四)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本指南享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4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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