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山东婚丧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03 15:26:27

婚产假规定

一、国家、省有关婚假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包括第三项路程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二、国家、省、市有关产假规定:

1、《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 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2012418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也就是说,山东晚育女职工将可享受至少158天假期。

三、关于二胎产假

合法的二胎,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关山东婚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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