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理论依据

发布时间:2023-04-07 02:39:58

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理论依据随着我国立法不断走向专业化和精细化,如何加强立法的公众参与已成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民主立法和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问题。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完善了关于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使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成为我国立法活动中一项常态化的制度设置。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不仅对立法机关提升立法质量大有裨益,而且有利于增强法律制定的可接受性,促进民众对立法的认同。目前学界关于法律草案概念和性质的认识仍不充分,有关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专门讨论也有待进一步深化。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和表决的法律的原型在我国,法律草案是指提交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的法律的原型,是法律未被通过之前的文本,其以条文的形式体现了立法内容。所谓“草案”,即“初步的方案”,是拟成而未经有关机关通过、公布的,或虽经公布而尚在试行的法令、规章、条例等,其特点是已具雏形,仍未成熟,仍未定型,仍可修改。法律草案其实是法律的“草稿”,即内容和文字表述都还未成熟、尚未定型的原始稿件,在定稿之前的历次文稿都可称为草稿。在理论和实践的表述中,我们还经常能看到讨论稿、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议稿、表决稿这样的称谓。法律草案可以分为法律制定草案、法律修改草案、法律解释草案、法律废止草案,其中最常见的是前两种。法律修改草案又可分为部分修改的修正草案和全面修改的修订草案,名称上往往标明“×××法(修订草案)”“×××法(修正草案)”或“×××法修正案(草案)”,如《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此外,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要求,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有时还需标明是几次审议稿,例如《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等。法律草案与法律案、法案不同。“法案”是指有提案权的主体就有关事项,以一定形式,
依一定程序,提交有关主体审议的,关于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法律案”是关于“法律”的议案,法律案属于法案的一种。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只有法定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法律草案”是法律案的组成部分,即附案部分。我国《立法法》第54条明确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就此来看,法律案的内容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而法律草案则是具体的和完整的法律原型,具有系统性。公众直接参与立法的特别方式就立法活动而言,公众参与立法从广义上说有直接与间接两种方式。在现代社会纷繁复杂、利益关系越来越多元化的背景下,仅仅依靠民选的立法代表已经越来越难以充分反映公众的不同利益要求,公众直接参与可以弥补民选代表反映民意不够充分的缺陷。虽然公众直接参与立法的途径多种多样,但是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则是公众直接参与立法的一种特别方式。现行《立法法》第36条规定了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也可以发送给特定对象以征求意见,而《立法法》第37条专门规定了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方式。这两条规定的区别就在于征求意见的“定向”与“不定向”,故而其公布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可以说,《立法法》第36条是在组织“专家讨论”,公布的范围只在立法专家,其价值取向侧重于科学立法,而第37条是在组织“全民讨论”,公布的范围是全社会,其价值取向侧重于民主立法。从学理上看,民主立法主要的和实质性的意义就在于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民主化,包括立法主体的民主化、立法内容的民主化和立法过程的民主化。无论哪一个层面的立法民主,都意味着要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国家的立法,其昭示着应该在既有基础上使立法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民主状况不断改善。从历史上看,西方理论家曾提出了“人民主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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