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13 11:03:26

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广东高校青年科研工作者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鼓励高校优秀青年人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加强我省高层次后备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的精神,教育厅设立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简称育苗工程项目)。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育苗工程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分层管理的方针,遵循限额申报、依靠专家、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育苗工程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类。

第四条  省教育厅指导育苗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学校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育苗工程项目支持范围限于广东普通高等学校在编、在岗青年教师和科研工作者。

第六条 本项目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3、一般应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下职称(含中级),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下职称(含副高);

4、申报当年11日,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2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6周岁;

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年龄和职称与项目负责人大致相当;

5、申报课题应围绕学科发展前沿问题、国家和省建设目标、社会发展需要研究;课题至少完成1SCICSSCI)索引检索论文、或2篇核心期刊论文、或取得政府采纳证明的调研报告等成果;

6、鼓励对跨领域、跨学科的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等前沿问题的探索,优先支持有望成为学科新生长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七条  已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不得申报本项目。已获得资助的项目或项目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  育苗工程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项目应以学校为依托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学校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按省教育厅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育苗工程项目需填写《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计划资助的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申报项目内容及评审情况负责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育苗工程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故调离学校,或因故出国或其他原因,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间,需更改实施计划、变更课题参加人、提前结题或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于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可建议予以延期、终止、撤销立项,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因故终止、撤销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二份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学校应将项目列入学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的实施、完成,并按规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章   研究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育苗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统一核定下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指购置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费、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等。单件仪器设备费上限,自然科学项目4000元,人文社科项目2000元;

2、实验、材料费, 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测试费;

3、科研业务费, 指计算、分析、文献检索,图书资料,印刷复印,国内调研,学术交流等费用。

第二十条  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收回结余经费,经费已经全部使用的,将减少该校次年项目申报指标。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项目承担学校组织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题(验收)报告》,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所规定的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应注明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Distinguished Young Talents in Higher Education of Guangdong, China )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得列入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凡项目执行期满,未按规定办理结题(验收)的负责人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五条  育苗工程培育项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于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将课题研究相关材料和论证意见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其他形式予以核实,经核实通过者可准予调整或中止项目。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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