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7修正)
发布时间:2019-05-23 2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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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7修正)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3号
【修改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4.24
【实施日期】2017.04.2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7年4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修正)
A章 总则
第67.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 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67.9条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1条 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a)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接受体检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要求实施的各项医学检查,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申请人在每次申请体检鉴定时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及相关医学资料。
(b)体检机构受理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审查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体检机构应当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并根据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类别,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c)各科体检医师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根据其申请材料、身体状况和有效辅助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有效期为90日),如实做出并签署是否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单科体检鉴定结论;主检医师综合各科鉴定结论如实做出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
(d)记录体检鉴定各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体检机构应当在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体检鉴定结论,但是因申请人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鉴定的除外。
(f)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等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暂停其履行职责。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时限。补充检查和医学观察时间自本次体检鉴定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g)申请人在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体检机构发现申请人可能冒名顶替、提供虚假生物标本、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时,应当立即停止体检鉴定,并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h)体检医师和体检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实施体检鉴定和医学检查时,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恶意造成其身体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其身体状况和体检鉴定信息,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a)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2)暂时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但体检医师认为通过补充医学资料、进行短期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可以满足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b)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在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90日内,申请人按照体检医师的要求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接受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并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的,体检机构应当作出相应体检鉴定结论。超过90日未进行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未完成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体检医师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
(d)体检鉴定不合格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67.15条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a)按照本规则第67.43条的规定申请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接受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b)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c)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检查项目除按照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要求的检查项目外,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增加必要的医学检查项目。必要时,可以在模拟履行职责的状态下进行医学检查、健康检查和岗位能力测试。
(d)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经过审查或者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即可合格的,其鉴定结论为合格。
(2)特许鉴定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在满足相应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合格。
(3)特许鉴定不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不能够安全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不合格。
(e)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民航局及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第67.17条 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
(a)体检机构在体检鉴定中发现疑难或特殊病例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并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
(b)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疑难或特殊病例实施体检鉴定,作出体检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19条 体检合格证类别
体检合格证分下列类别 :
(1) I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 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 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 、Ⅳb级体检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