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科学技术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一)

发布时间:2019-01-24 19:31:10

简述科学技术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

论文关键词:科学技术司法制度作用地位

论文摘要:科技进步对司法制度的完善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一是科技进步对司法思想的启迪和影响,二是科技手段对司法方法的渗透和充实,三是科技成果对司法手段的更新和提高。科学技术既是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又是现代司法制度有效运转的基本动力,也是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完善的可靠保证。



科学一般被解释为人类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等客观事物和现象的知识体系,它以概念和逻辑形式反映事物现象的本质规律。所谓技术从生产体系的劳动手段角度来看,是人类利用科学知识改造客观世界的劳动手段和工艺方法,是劳动手段的总和。在古代,科学知识专属于哲学领域,而技术归由工匠掌握。技术的产生要先于科学。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活跃,科学与技术互相接近,关系日趋密切。直到19世纪,科学逐渐形成体系,技术渐次转向以科学为基础。由于科学与技术相互交叉,以至密不可分,故两者并称为科学技术而被广泛使用。科学本身的巨大进步丰富了科技体系结构。过去,我国一般把科技划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部门,而哲学则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现代社会的发展,有力地驱动着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工程技术等多种学科的结合、交叉和融汇,在现代科学知识体系中出现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交叉科学的鼎足之势。

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广泛利用技术成果,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结构优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强劲动力。科技进步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在生产诸要素中,科技进步发挥关键性作用,从而全面提高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其二,科技进步不仅是科技自身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也是整个社会进步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推动整个社会前进的巨大变革力量;其三,科技进步既是物质文明的主要支柱,也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基石。促进社会结构优化,传播科学思想,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文明程度。

司法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现象,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用以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司法活动是适用法律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活动,是一种形式特定的执法。司法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建筑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司法制度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发展,并趋于消亡。从科技进步的角度来看,人类历经了制造人力工具、发明动力工具、生产智力工具三大过程。与此相适应,司法制度也随之不断变革和演进。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越来越显著,人们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现实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楚,因此,科技进步对构建现代司法制度的作用和地位将进一步被认识。



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现代高新技术成果的不断涌现,毫无疑问地对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一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科技进步对司法思想的启迪和影响

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贯穿和渗透在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它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司法上的集中体现。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在其被制定和适用的时候无一不是贯穿着和遵循着一定的指导思想。我国的人民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马克思早在100多年前就明确指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社会的劳动生产力,首先是科学的力量”,而且还进一步提出了法律要有自然科学的精确性的命题。毛泽东同志在1963年强调指出,科学技术这一仗一定要打好,而且必须打好;不搞科学技术,生产力就无法提高。1985年邓小平同志总结了二次大战以来,特别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经验,进一步明确地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论断,揭示了科学技术对当代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包括政治发展的第一位的变革作用。这是当代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这一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我国的司法思想也得到了丰富和拓展。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科技成果层出不穷,日新月异,在实际中也启迪和影响着司法思想。一方面,科技进步启迪和影响着对司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例如,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借助于电脑、网络,甚至卫星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电子信息交流和传播等活动。由于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整个社会的信息传输逐步数字化,使司法管理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扩展。再如,随着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生命科学应运而生,迫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人类自身:在法律上究竟应继承心脏死亡还是接受脑死亡”;是否要对犯罪的精神病理因素持宽容态度;在法律上又如何对待克隆生物(包括可能出现的克隆人);如何认定基因嫁接、基因修补、安乐死等等。这些社会现实在给我们的司法活动带来困惑和挑战的同时,也在积极地启迪着我们建立新的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视野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科技进步的现实也促进了人们司法观念的更新。例如,基于科技进步的新的法律思想、新的法学理论的不断产生,法律信息论、法律系统论、法律控制论等的产生就是明显的例证。再如,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打破了物理意义上的地理疆界的同时,长期存在的各个法系之间的差别在缩小,法学理论派别之间也在不断地分化、重组和产生。这些变革必然会反映到司法人员的思想中去,引起司法观念的更新,并带动司法工作、司法制度的变革,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

()科学技术手段对司法方法的渗透和充实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工作基本上采用了纯法律的工作方法,对在司法工作中引用或应用科学技术方法基本上处于被动状态。这是亟待改进的。首先,在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的今天,科技成果层出不穷,其应用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科学技术和整个社会的关系几乎是密不可分的。司法制度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门,是国家制度,也是社会制度,必然与科学技术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最基本的一点,就表现在科学技术促进着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要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其次,当今社会,许多法律问题都涉及到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司法工作的对象除了表现为法律上的是非曲直外,越来越多的表现为或涉及到科技上的真伪与先进程度。这就迫使司法工作在适用法律时不得不根据科学技术的基本理论,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否则很难不犯错误。再次,司法和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是可以相通的。实践告诉我们,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为法学达到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精确程度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同时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也为处理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有效手段,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不但是司法制度进步和完善的必要,而且是司法实践的可能。

例如,西方有些法学家在研究法官行为中运用了控制论、系统论等多种科学方法;在解决司法领域内某些问题时运用了概率论的方法;在司法的更多方面广泛采用了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我国也有科学家提出了法治系统工程的研究课题,其中也包括司法制度的内容;等等。再如,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进行的改造罪犯的新的措施的试点对比,实际上就是科学技术领域里生物学分组对照控制实验方法在法学实践中的尝试。科学技术的方法已经不断地渗透到司法制度中,司法制度也在愈来愈自觉地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因而,法学科和法科学已经成为一对亲密无间的孪生兄弟。

简述科学技术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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