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临时工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14 15:56:40

聘用临时工规定

 

    一、聘用临时工的权限

    1)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须经校主管人事校长同意,校办公室备案。

      聘用原则:被聘请人员原则上市区户口、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男性在60岁以下,女性在55岁以下;每次聘用合同期限1---2年,连续聘用不超过5年;聘用临时工要按省规定的亲戚回避制度执行,并经校行政会议通过。

    2)临时工的用工申请,根据具体情况,由校办公室决定是否需要向市教育局申请。

    3)学校应与聘用者签订合同。聘用处室负责人代表校长签约。签约内容、明确岗位责任、享受待遇、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校办公室、聘用处室负责人及聘用者各持一份。

    二、聘用临时工的待遇

    1)工资待遇,既要和工种的性质、劳动技术、工作时间长短、工作质和量挂钩,又要与全校各工种的临时工待遇平衡,再要与当时社会临时工的平均工资待遇基本一致。具体工资待遇,应有分管校长及有关处、室主任商量决定。临时工如请病事假,则每天扣除月工资的4%。其考勤由聘用处室的负责人,每月底记录报财会室。由财会室按合同规定于下月初发放工资。

    2)劳保待遇,必需的劳动保护耐用品,由学校提供给临时工使用。合同期满处室负责人应收回。必需的劳保低值易耗品,以节约为原则,由聘用处室负责在合同中注明并向总务部门申请,总务部门按期发放。

    3)临时工原则上不享受学校在职教职工的奖金福利。特殊情况或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处、室主任提出,分管人事校长决定。

    三、临时工工作日常管理

    1)聘用处室负责人负责安排临时工作,进行工作数量的统计、工作质量的考核、安全工作的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确保该工作岗位正常运作。

    2)根据情况,校领导对临时工工作进行检查。查后发现存在的问题,由聘用处室负责人及时解决。

    3)对无法履行岗位责任、不能胜任工作或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临时工,聘用处室负责人及时向分管人事校长汇报,同意后应立即中止合同,停止使用。

    4)合同期满的临时工,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处室负责人应在期满前30天,征得分管校长同意,另行签订合同,校办公室备案。

    四、学校财会人员按本规定二,监督执行。

五、本规定在执行中若有新的问题,由校长室修改完善。

当雄县中学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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