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发布时间:2018-10-02 15:29:49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使用篇   领 卡

  ◎问:社会保障卡到哪里领取?

   答:在职人员在参保单位领卡;退休人员在原参保单位领卡;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参保街道社保所领取;职介、人才存档人员在参保区职介、人才服务中心领卡。

  ◎问:领到卡后,发现卡内信息有误怎么改?

   答:发现此种情况,多为照片与本人不符,或姓名音同字不同等。凡属上述情况,持卡人应将社保卡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交给单位,由其上交区县社保中心重新制卡。

  ◎问:为什么单位中有的职工有卡,有的没有?

   答:单位中个别参保人员尚未领到社保卡的原因,可能是个人信息需要再次比对核实,或者采集比对的信息仍然有误需要再次确认.为了确保卡内信息的准确,需要进行个人信息的二次采集,所以个别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制作会晚些,发卡也就会稍晚一些。   用 卡  ◎问:参保人领卡后,对持卡就医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员在领到社保卡后,即可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但在此之前如有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应提前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问: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其手中的医保手册(蓝本)是否继续使用?

   答:本市的社保卡将分期分批发放,在社保卡完全替代“蓝本”之前,社保卡与“蓝本”并行使用。“蓝本”停止使用时,将向全市发布通知予以告知。

  ◎问:持卡就医是否需要选定医院?

   答: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问:持社会保障卡怎样看病?

   答:首先,在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其次,到诊室看病时,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第三,交费时,须将社会保障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最后拿到结算单据后,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收回社保卡。

  ◎问:持卡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就医?

   答:持卡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现金全额交费,由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医疗费用单据,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问:本次看病忘了带卡怎么办?

   答:开通使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 问: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如何看病?

  答:参保人员在申请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要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就医后持就医单据到单位或社保所按原流程手工报销。   服 务

  ◎问:如何查询卡内信息?

   答:可持卡到卡服务网点由工作人员帮助查询,或持卡在自助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自助查询。

   目前,本市社保卡服务体系主要由社保卡服务网点、社保卡服务热线、社保卡服务网站和社保卡自助服务终端四部分组成。社保卡服务网点设置在全市300多个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18个区县社保中心及市经济开发区社保中心;社保卡服务热线是“96102”,提供24小时开通服务;另外通过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bjld.gov.cn/)可进入社保卡服务网站界面。社保卡服务网点和本市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内均安装了社保卡服务自助终端机,可实现查询医保信息以及预挂失等功能。

  ◎问: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不慎将“蓝本”或卡丢失,如何处理?

   答:需通过单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补领“蓝本”或卡手续,在补办“蓝本”或卡时,单位需提供持卡人的社保卡或“蓝本”,区县社保中心将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内信息。

  ◎问:在职转退休人员应如何进行社保卡信息变更?

   答:持卡人信息.可到发卡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保卡服务网点进行数据同步。

  ◎问:在职转退休人员没有及时变更社保卡信息会出现哪些问题?

   答:在职职工退休后没有及时变更信息,在持卡就医时,仍将按照在职职工的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这可能会损害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

  ◎ 问:社保卡丢了怎么办?

  答: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也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手续,或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及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进行预挂失。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挂失人确定丢失的社保卡无法找回,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简称:《领卡证明》,见附件一)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办理正式挂失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  报销篇  ◎问: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起付线有变化吗?

  答:持卡就医后起付线标准不变: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一个年度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政策规定门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个人只负担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持卡就医前和持卡就医后的医疗费用是累加计算的,不会产生两个起付线的问题。

  ◎问: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已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使用社保卡之前,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交到单位或社保所按原流程报销,如果您已使用过社保卡就医,需同时将社保卡上交。

  ◎问:门诊挂号诊疗费用不按比例报销了?

   答: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值得说明的是,无论患者今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超过门诊起付线,医疗保险基金同样定额支付2元。

  ◎问:外购品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

   答:因外购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

  ◎问:参保人员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报销?

   答: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问:实时结算的票据是由谁算出来的?

   答:门诊持卡就医后医疗费用结算的金额,是依据现行医保政策,统一由市人力社保局开发的信息系统计算出来,最终通过医院打出结算费用单据。经过反复的测试和使用,门诊持卡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金额是准确的。

  ◎问:持卡就医后,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有何调整?

   答:目前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没有调整。持卡就医后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帐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

  ◎问: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同时刷卡结算?

   答:是。持卡就医后,原来退休人员自付部分中再报销50%的医疗费用,不用通过二次报销后,再打入个人账户,而是在当次就医时一并结算。

  ◎问:如何读懂社保卡实时结算收费票据?

  答: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票据内容不仅有定制内容,还打印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结果。

   首先,收据中“¥:”显示的金额是参保人员本次结算医疗费用的总额,等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与“个人自付、自费金额”之和。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指按政策规定,本次费用中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的费用总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为“个人账户”和“个人现金”累加之和。目前我市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仍按月划入医保专用存折中自主支取。因此,现阶段“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均为零,“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即为“个人现金支付金额”。

   备注:

   1、“自付一”指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计算个人应负担的金额(如:基金支付应支付70岁以上退休人员门诊与退休补充保险共90%,自付一就是10%)。

   2、“起付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起付线以下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3、“超大额封顶金额”指本次费用结算过程中,年度累计门诊支付已满2万元,而不再予以报销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4、“自付二”指部分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内有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和人工器官等需要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不在医保范围内。

   5、“自费”指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

   6、“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7、“累计医保范围内金额”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累计总额。

   8、“年度门诊大额基金累计支付”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门诊累计支付的总额。

   9、“年度门诊大额余额”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后,本年度内医疗保险还能够为参保人员支付的金额。

   关系公式:

  总费用 =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 自付一+自付二+自费 = 个人现金支付金额+个人账户支付金额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助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 =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自付一 = 总费用—自付二—自费

  年度门诊大额基金累计支付+年度门诊大额余额=20000元  注:“自负一”不含“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补助”支付金额。

   以上收据中反映了本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结果。

  1、总费用 =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340=198+142

  2、个人自付、自费金额=自付一+自付二+自费=个人现金支付金额+个人账户支付金额。

  142=22+20+100=142

  3、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总费用—自付二—自费。

   220=340—20—100

  4、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助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198 = 176+22+0+0

  5、年度门诊大额基金累计支付+年度门诊大额余额=20000

  176+19824=2000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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