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管理

发布时间:2018-10-16 15:21:13

企业信用管理

  一、业务概述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相关规定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

  三、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

  (一)高级认证企业认定

  1.企业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行自我评估,填写评估分值,存在不符合认证标准规定情形的,应提前做好规范改进。

  2.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

  (2)自我评估报告

  3.注册地海关对申请认证的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实施认证,根据企业的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贸易安全和守法情况等提出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对通过认证的,报直属海关审核,根据直属海关的批复作出适用或不予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决定,由注册地海关送交企业,对不通过认证的,作出不予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决定并送交企业。

  (二)一般认证企业认定

  1.企业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行自我评估,填写评估分值,存在不符合认证标准规定情形的,应提前做好规范改进。

  2.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

  (2)自我评估报告

  3.注册地海关对申请认证的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实施认证,根据企业的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贸易安全和守法情况等提出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作出适用或不予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决定并送交企业。

  (三)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企业无需申请,由注册地海关及时作出调整决定并送交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高级认证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 曾适用失信企业管理,后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且通过海关高级认证;

  2. 上述情况以外的一般信用企业,通过海关高级认证;

  3. 一般认证企业通过海关高级认证;

  (二)一般认证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 曾适用失信企业管理,后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且通过海关一般认证;

  2. 上述情况以外的一般信用企业,通过海关一般认证;

  (三)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

  五、审批时限

  对申请认证的企业,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30日。

  以上业务受理部门

  申请企业所在地(以工商注册地为准)主管海关:

  1、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主管海关:万州海关

  联系电话:58373270

  2、涪陵区、南川区、黔江区、垫江县、丰都县、武隆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石柱县主管海关:重庆海关驻涪陵办事处

  联系电话:72200183、72200184

  3、巴南区、南岸区、万盛区、綦江县主管海关: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1楼6楼。联系电话:81392381

  4、西永综保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永川区、江津区、合川区、大足区、荣昌县、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县主管海关:西永海关

  联系电话:88616510、88616277

  5、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长寿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保税加工物流功能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主管海关:两路寸滩海关

  联系电话:61875153

  重庆海关稽查处联系电话:67709981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附件表格:《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销、补证)申请书》、《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使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S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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