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29 12:22:37

统计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第二章 统计工作管理

第四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明确专门统计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完成好本单位的各项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科学适用、有操作性、与统计原始记录数据一致的统计数据台账。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

第七条 统计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专业知识、统计业务技能、统计职业道德、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继续教育的统计教育培训。

第八条 所有统计资料档案由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并按统计资料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传递、登记、保管、借阅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单位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否则不得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

第三章  统计报表审核

第十条 统计报表审核范围包括:报送给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给主管部门的业务报表,具体报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统计报表的审核必须履行签字程序,即统计填报人员、科室统计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层层审核签字。并对统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统计报表表内和表间数字是否平衡;

(二)统计报表与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是否一致;

(三)统计报表各项统计数据来源是否有根有据;

(四)统计报表与会计、业务、保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五)上报人报送前要审核相关责任人是否签字、填报时间、印章加盖等是否完善。

第四章  统计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且应有第三人监交,保证移交资料及时、完整。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负责接替人员的统计业务指导,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文件、报表、账册、文书、案卷等)和统计用具等应造出清册移交。

第五章 统计纪律

第十五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表》相关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六条 涉及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

第十七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伪造、篡改、擅自泄漏统计资料,如有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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