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0 03:09:45

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制度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新)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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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

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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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

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臵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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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臵、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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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

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臵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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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

闽财监[2003]72号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召开各种会议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格式附后),经主管经费部门审核后,按现行规定审批程序报批。报销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培训费报销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为公务接待审批人。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格式附后)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单位领导审批。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正式发票和《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各项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公务接待费每半年由本单位监察、审计部门予以复核、抽查,每年度随同决算报表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条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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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府采购。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凡没有附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补贴(当日来回往返除外);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应事先编制审批单,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要建立车辆损耗油耗记录,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第七条 修缮项目的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三联式借款单(参考格式附后),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审批人)审批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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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凭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第九条 凡开具和取

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第十条 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附上有关审批单和费用结算清单。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及领导签字。购买需要入库的实物发票,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仓库保管人员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要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会计机构及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费用报销原始凭证进行逐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单位财务报销手续完整性、发票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督厅《关于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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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伪造、变造虚假发票,贪污公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三: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统计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直属单位的具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未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提高统计工作经费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第二条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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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重点,各直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预测、计划、控制、监督、核算、分析、考核和参与决策的职能。省统计局财务处作为各直属单位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对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负管理、监督责任。

第三条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单位部门预算,全面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内容,科学配置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依法组织收入和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完善预算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内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遵循法人负责制的原则,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一个法人单位只允许设立一个财务主体。符合条件的直属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明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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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机构的负责人。未设财务机构的要明确会计主管人员。直属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账务设立和管理方式应征求局财务处的意见。

第五条 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由本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等经济业务统一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

账”。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管理机构是管理财务和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活动。各直属单位应设立会计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管理财务会计工作或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会计岗位及会计人员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爱岗敬业,并具有会计职业道德,良好的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水平,必须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报经局财务处审查同意方可任职。各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可对外招聘,出纳人员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担任。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立会计,也可统一设置一名会计人员,同时代理多个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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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直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了解行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业务组织能力,并报经局财务处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3、会计岗位的设置,要根据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符合内部稽核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保管

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工作;会计不能直接管理现金和实物。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代管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局财务处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遵循“量人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独立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以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直属单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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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各直属单位应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合理编制本部门预算,经局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预算后,局财务处根据财政厅批复的部门总预算批复各直属单位预

算。

第十一条预算的调整: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果年度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局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通过主管局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主管局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拨入专款:是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4、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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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市场进行统计工作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并按规定依法纳税。

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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