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05 23:33:51
发布时间:2013-02-05 23:33:51
总后勤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军队房地产租赁行为。
《通知》强调,军队单位出租房地产必须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未取得有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应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据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军队出租单位对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在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通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现有的军队房地产租赁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核发权限全部换发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