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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制定
立法: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度,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简述立法的内涵和外延: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第一,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第二,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第三,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第四,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第五,就自己能调整、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应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
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
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所谓制定法,指定法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所谓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则指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立法的外延如下:
(一)立法是历史的范畴。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和存在的。(二)立法是国情的产物。(三)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简述立法原则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关系: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了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关联和区别。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应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密相关联。但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
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不能互为替换。
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构成一定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它们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简述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
多级(多层次)并存,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再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中国的现行立法体制有其深刻的国情根据。首先,中国的国
家性质要求。其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再次,也是特别重要的是,消除中国国情中负面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现行立法体制。简述立法体制的构成。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心地全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其内容除包括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度的内容外,还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法定步骤,以及立法主体或参与立法的其他主体在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步骤。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简述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程序。
立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立法准备阶段,二是由法案到法的阶段,三是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
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度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则的专门活动。(二)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公布法
简述立法的内涵和外延: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第一,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第二,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第三,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第四,就自己
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第五,就自己能调整、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应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
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