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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制定
立法: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度,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简述立法的内涵和外延: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第一,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第二,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第三,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第四,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第五,就自己能调整、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应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

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
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所谓制定法,指定法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所谓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则指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立法的外延如下:
(一)立法是历史的范畴。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和存在的。(二)立法是国情的产物。(三)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简述立法原则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关系: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了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关联和区别。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应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密相关联。但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

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不能互为替换。
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构成一定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它们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简述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
多级(多层次)并存,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再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中国的现行立法体制有其深刻的国情根据。首先,中国的国

家性质要求。其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再次,也是特别重要的是,消除中国国情中负面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现行立法体制。简述立法体制的构成。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心地全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其内容除包括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度的内容外,还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法定步骤,以及立法主体或参与立法的其他主体在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步骤。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简述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程序。
立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立法准备阶段,二是由法案到法的阶段,三是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

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度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则的专门活动。(二)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公布法
简述立法的内涵和外延: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第一,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第二,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第三,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第四,就自己

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第五,就自己能调整、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应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
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所谓制定法,指定法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所谓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则指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立法的外延如下:
(一)立法是历史的范畴。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和存在的。(二)立法是国情的产物。(三)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简述立法原则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关系: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了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关联和区别。立法指

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应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密相关联。但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不能互为替换。
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构成一定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它们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简述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
多级(多层次)并存,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

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再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中国的现行立法体制有其深刻的国情根据。首先,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其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再次,也是特别重要的是,消除中国国情中负面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现行立法体制。简述立法体制的构成。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心地全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其内容除包括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度的内容外,还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法定步骤,以及立法主体或参与立法的其他主体在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步骤。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

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简述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程序。
立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立法准备阶段,二是由法案到法的阶段,三是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四)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度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则的专门活动。(五)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六)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
公布法,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亦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亦称法的颁布。


答:(一)立分析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原则的涵义和功能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了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关联和区别。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应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密相关联。但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不能互为代替。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构成一定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它们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
中国立法总的基本原则,可以从性质和内容的结合上区分为多种。其中,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尤为重要。
(二)立法原则的发挥和种类

在坚持中国立法总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中国各方面立法应注意坚持各自的具体原则。其一,最高立法原则,应注意国家立法在整个立法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二,统揽大局原则。其三,模范立法原则。
就地方立法而言,应注意坚持本地特色与国家大局相结合原则;自主立法与执行立法、补充立法与先行立法相结合原则。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具体如下:(一)宪法原则
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宪法是万法之法,也是其他所有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的立法基础。背离宪法原则,立法必然紊乱。因此,各国立法非常强调正确处理立法同宪法的关系,强调立法应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立法也自当如此。立法的宪法原则本来也可视为立法的法治原则的一个方面。立法遵循宪法原则,就是从一个重要侧面遵循法治原则。立法遵循法治原则,首先就是遵循宪法原则。当然,从《立法法》的规定看,中国立法应遵循的宪法原则,更主要的是政治原则,即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二)立法的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第一,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

环节都依法运行,立法主体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第二,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类的各种基本权利。第三,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三)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涵义:第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主体呈多元化,建立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第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
首先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其次,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再次,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
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首先需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其次,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再次,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四)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第一,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法的实施
守法: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守法主体: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成为都成为守法的主体,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执法体系:守法主体是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执法体系意味着执法的纵横结构的统一。纵向结构是指执法体系之内的层次区分,由于执法主体的职权管辖范围的不同,因此执法存在层级分别;横向结构是指由于调整社会关系、指引人们行为方面的差异,不同对象的执法分立,由此形成执法的外在划分。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主体:司法主体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享有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大系统。
司法体系: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由司法主体构成的体系。简述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构成要素。(一)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应当成为守法的主体。(二)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三)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1)履行法律义务
履行法律义务是人们按照法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履行法律义务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

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做出一定的行为。2)行使法律权利
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授权性规范。它既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答: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如下:
1)守法是法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
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的制裁也是出于社会的压力。4)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守法的客观条件。
答: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影响。比如,法制状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状况,这些都与守法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就立法而言,守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自身必须具有优良品质。一个品质优良的法对人们会产生

良好的影响,相反,一个质量低下的法则只会对人们产生消极的不良影响。其次,就执法和司法而言,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使用法的活动也影响着人们的守法。就法律监督而言,法律监督是对法的运行和操作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手段,它的作用体现在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之前、之中和之后,这大大强化了法的威慑作用,促使人们自觉守法。简述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执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其主要特征有: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才能作为执法的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构成执法的主体。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内容十分广

泛。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执法机关只要是在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执法行为,无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的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时,依法享有法定的行政优益权,即执行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包括哪些种类?
答:根据法律的具体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大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例如律师协会、体育协会等,它们依据法律的授权管理本行业的某些行政事务。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例如食品卫生监督站等。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执法。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们根据法律的授权,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执行法律。

试论守法的主观条件:
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一般来说,对守法具有重大影响的条件主要有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守法的主观条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角度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政治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政治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每个阶级、每个人都有自己所特有的政治意识,人们政治意识的高或低、先进或落后、发达或不发达,都会强烈地影响到人们对法的遵守。因此,为了保证法的遵守,必须高度重视和大量提高全民政治意识的水平。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所持的态度和信念,是一种法律意识形态,它较之政治意识对人们的守法有着更直接的影响。在当今中国,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彻底清除与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观念,逐步树立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法律观念。
道德观念是人们关于善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的观念。不同的道德观念会形成不同的善恶、是非、荣辱标准,对符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会给予不同的评价,从而使人们实施不同的行为。因此,道德观念对人们的守法行为也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法的实施需要

良好的道德观念。
人们的文化教育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守法的状态。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受过文化教育的人或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一定普遍守法,但是可以肯定,一个人如果是文盲或半文盲,这对于其知法和守法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障碍。试论执法的合法性原则。
答: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它要求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内容要合法,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适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和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行政执法遵循合法性原则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第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者,行政机关担负着

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行政执法本身的合法性对于形成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树立执法的权威,进而实现全社会的法治秩序是极为关键的,如果依法行政不能取得成效,则依法治国最终也难以实现。第二,行政权力具有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从的特点,执法活动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执法主体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效率,并拥有较大的自由权,因此,容易产生行政执法主体滥用权力寻求私利和侵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因此,必须以法律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并对执法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执法中贯彻合法性原则,实现依法行政,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对于保障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是非常必要的。特别在行政职能扩大、行政权力扩张的当代社会,更具有现实意义。试论司法的原则
所谓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司法法治原则。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

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必须在司法中全面贯彻执行。
2)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加速实现法治,有其重要意义。
3)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

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权不受监督,这里包括: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上下级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4)司法责任原则。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权力约束机制。
5)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立法》
重点:立法特征立法原则

难点:立法原则一、立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立法是由特定
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特定主体: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国务院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较大的市包括:1)省会城市;
2经济特区所在的市(深圳、厦门、珠海、汕头)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
各部(22个部):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工业与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环境保护部;
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13个):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等。5)中央军事委员会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重点法条: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

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的总结理解:
1、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2、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3、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4、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5、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三)立法的外延
其一,立法是历史的范畴

其二,立法是国情的产物其三,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原则(教材第235页)(二)法治原则(三)民主原则(四)科学原则(
1、立法内容要符合社会需要
2、立法要“宽平”、“简约”,稳定划一(稳定性)3、立法要有效益(效益性)4、技术性
从宏观而言,我国立法质量提高的受制因素有三:一是立法机关对立法需求、原则、时机的把握;
二是法律草案起草者的专业水平及语言文字的表达水平;三是法律草案审议者、批准者的素养。立法语言的特点:
梁启超先生1904年发表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其提出“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1)准确、明确性2)通俗、简约性3)庄严、严谨性

(一)立法体制概述概念: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二)当今世界主要立法体制综观当今世界立法体制,主要有: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若干特殊的立法体制。《守法》
重点:守法的要素守法的根据和理由难点: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守法释义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即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各个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守法的要素(一)主体
守法主体的广泛性和平等性(二)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

2、行使法律权利守法的分类
同是守法,态度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所谓“消极守法”是指以不犯法为守法。这种守法,是被动的守法,即不会有守法的积极性,也不会有守法的主动性,更不会有守法的创造性。
所谓“积极守法”是指以法律的主人的姿态,自觉地、主动地、创造性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激励下,去做一切有利于法治的事。守法的根据(一)社会契约论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公民之所以要遵守法律,是因为他们都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这个契约的当事人,应该遵守契约的内容,遵守自己同意的政府和法律。(二)功利主义论
这种理论认为,当法律能给公民或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能够更好地防范风险并因此而减少可能的损失时,公民就遵守法律。名言: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就曾说过“当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似乎给他们自己带来更大好处或更小坏处时,他们才会愿意去遵守。”当代的经济分析法学则视人为“经济人”其代表人波斯纳认为:“服从法律更多的是一个利益刺激问题,而不是敬重和尊重的问题。

(三)暴力威慑论
暴力威慑论把公民的守法理由归结于国家强制力的威慑和惩戒作用。(四)法律正当论
法律正当论试图从公民法律信仰的角度回答公民为什么守法。这种理论认为,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律具有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的要件(名言:昂格尔认为:“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执法》
重点:执法的概念及特征执法的原则难点:执法的原则执法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执法的特征
第一,执法主体的特定性和国家代表性。第二,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第三,执法内容广泛性和依据的多样性。第四,执法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与程序性。执法的功能

1、实施法律
2、实现政府管理职能3、保障公民权利执法的分类(了解)(一)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
根据执法的内容和效力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
(二)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
以执法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
(三)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
以行政机关的执法是否主动进行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四)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
以执法行为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同意为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执法体系(了解)
执法体系是指由具有不同的职权和管理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和谐整体。
(一)政府的执法
(二)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三)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企事业组织的执法。
2.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执法。4.仲裁组织和裁决组织的执法。5.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的执法。6.合法成立的保安组织的执法。(四)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执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一)合法性原则1、执法主体要合法2、执法内容要合法3、执法程序要合法(二)合理性原则(三)正当程序原则
执法的程序正当性标准主要有三:
第一,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第二,要保证相对人的听证权、辩论权、回避权、知情权等程序性权利在行政活动中受到承认和保护;第三,行政程序公开。(四)效率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

(六)责任原则热门事件的探讨:
观看上海“钓鱼事件”视频,讨论“引诱性”执法,通过讨论,使学生进一步理解执法的原则.《司法》重点:司法原则
难点: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司法的概念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2.程序的法定性3.裁决的权威性中国的司法体系: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其他专门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分院




军事检察院

县、县级市和市辖区检察院
各级检察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司法权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依法所享有的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是根据法律进行社会矫正和社会救济的权力。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的检察权和监督权。司法的基本原则(一)司法公正原则
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
“纵然存在诉诸法律的手段和确定的裁判者,但是,由于公然的枉法行为和对法律的牵强歪曲,法律的救济遭到拒绝,不能用来保护或赔偿某些人或某一集团所作的暴行或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一条救济的办法:诉诸上天。

其他专门检察院



——洛克)
1.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生命和永恒主题,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和安全网,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必备条件。
2司法公正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严格依法独立的、不偏不倚的进行司法活动。
3.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治原则如何理解“事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是指案件的真实情况。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官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司法平等原则
1.在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法律统一适用于全体公民,而不以公民在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方面的任何差异而有所区别。2司法的目标是实现公民依法享有的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3.司法过程中,公民的诉讼权利平等。
4司法平等原则在实践上并不排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区别对待。

5“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仅指实施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指制定法律上的平等。(司法独立原则
1、司法独立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1608年的英国普通诉讼法院首席法官爱德华·柯克与英王詹姆士一世之间的冲
2、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其确立要归功于法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学说奠定了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3、作为司法的判断,它有三个要素构成:(1它以社会上既存的纠纷为对象;(2由第三者即法官出面来解决纠纷;
(3判断的尺度是法律。作为判断者的法官要作出一项公正的判断。4、中立性
(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包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5、司法独立的准则是:
(1审判权专属于法院,其他任何机关特别是立法和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审判权;
(2行使审判权的独立自由性,法官或法官组成的审判组

织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组织的影响、控制、干扰;
(3合法性原则,法官只服从法律。6、我国关于司法独立原则的立法演变
11954年宪法中首次得以表述,其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
21982年宪法第12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7、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的内涵
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4)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院独立,不是指审判员独立,是机关独立而不是个人独立。(司法责任原则
(案例:关于实施的认定:上课时模拟之悍妇踢人、。司法不公正带来的后果:一个老实人炸掉了法院)《法律职业》

重点: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伦理难点: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的概念
1广义上,法律职业被等同于人们所从事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
2、狭义上,法律职业是指只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高尚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才能从事的工作。
法律职业的范围
(1在广义上,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一般有三种:应用类;学术类;辅助技术类。
(2狭义的法律职业主要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法律职业的形成标志
1、规范的法律教育机制的建立。
2、法律职业人具有相当大的独立自主性。
3具有统一的职业伦理,这是法律职业对法律人的特殊素质要求。
4、法律职业具有严格的准入标准和完善的考核和准入制度。
法律职业共同体
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具有一定的职业伦理、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称为“法律人”,由

法律人所构成的团体被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在知识、语言、思维、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具有同质性。法律职业技能(一)语言技能一是掌握法律术语;
二是掌握运用语言的一般技能。(二)法律思维
法律人的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注重理性
(2注重程序的意义(3追求法律上的“真”(三)法律知识
一是规则知识,二是原理知识。(四)其他技能1.法律识别技能2.法律解释技能3.法律推理技能4.证据操作技能5.法律程序技能6.法律论辩技能7.法律文本制作技能

8.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技能(三)法律知识
一是规则知识,二是原理知识。(四)其他技能1.法律识别技能2.法律解释技能3.法律推理技能4.证据操作技能5.法律程序技能6.法律论辩技能7.法律文本制作技能8.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技能法律职业伦理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要求(1实现社会公正(2忠于法律
(3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和声誉(二)律师职业道德1)尊重法律
2)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法官职业道德1、忠实于法律

2、尊重律师3、中立于当事人
(案例思考: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法律方法》
重点: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推理的方
难点:法律解释的原由实质推理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理解与说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1、法律的抽象性2、法律的相对稳定性3、法律的漏洞性4、语言本身的局限性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对一定范围的事项进行解释(立法解释)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解释法律的基本程序:1)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立法法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2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法律解释草案,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3)审议、修改、表决。4)通过5)公布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第五,其他制度。
根据1981年决议的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评析一、作用
(1它使抽象的、概括的行为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际;(2它使具有相对稳定、定型的法律规则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
(3它使严格的、专门的法律概念、术语更易被人们所理解。二、问题
(一)从司法解释的主体看,司法解释呈“多元化”“多级

制”的趋势
(二)从司法解释的内容上看,大有侵入立法领域甚至取代立法之嫌
(三)从司法解释的范围看,对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将使“两审终审制”流于形式
(四)从司法解释的效力上看,不严肃、不稳定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形时有可见
(五)从司法解释的形式上看,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突三、原因
(一)立法机关对立法解释工作长期疏于职守,“有权不用”(二)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中存在的“越权”现象熟视无睹(三)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机关“重制定、轻清理”(四)制定司法解释缺少“章法”和监督机制法律解释的分类
A从法律解释权限上划分: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B)从有无法律约束力来分: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C)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可以分为:1、字面解释
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2、扩大解释
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窄于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文字含义的解释。3、限制解释
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宽于立法原意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窄于文字含义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
也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二)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三)体系解释
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四)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对法律所做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条款。(五)合宪性解释(六)比较法解释法律解释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三)法制统一原则
(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法律推理的含义
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出新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其推理形式为:AB,如果CA,那么是CB所谓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者,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处结论的思维活动。形式推理
法律形式推理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一)演绎推理
即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对象(小前提),从而推导出裁决结果。

公式:法律规定+案件事实裁决结果补充: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的过程。
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导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二)归纳推理
概念:归纳推理是指“由特殊观察事例导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
其基本逻辑形式是:A1BA2BA3B……所以一切A都是B分类:
1、完全归纳推理

是根据一类事物中所包含的各个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关于该类事物的一般性结论的推理。2、不完全归纳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是根据一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从而得出该类事物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推理。(三)类比推理
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类比推理的形式具有双重性,近乎于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相结合的一种推理形式,先通过归纳总结,寻求最相似的法律规则,再运用演绎推理将案件事实涵盖于法律规则之下得出判案的结论。
类比推理在民事审判中常常被用作填补法律漏洞实质推理
所谓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或数个相互矛盾的已知判断中通过辩证选择其中的一个判断作为推理的大前提的推理。它依据的是事物的实质内容而非形式,故称为实质推理。当严格适用法条会导致不公正的困境时,在选择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时即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从社会整体利益,从普遍道德准则出发,加以权衡,选择好大前提,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或立法意图的裁判结论。

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关系区别:
1、二者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不同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3、二者所采用的推理方法不同联系:
1、追求的最终目的相同2、二者的适用步骤相同3、二者的使用主体大体相同
4、二者在适用过程中都要进行价值判断法律论证(一)概念
指通过一定的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二)与法律推理的关系
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侧重点不同,是同一个思维过程的两个不同侧面。法律推理强调的是结论形成的实际思维过程;法律论证重在证明结论的正确性。
三难困境,即论证可能陷入以下3种困境:第一,无限倒退(无穷地递归)A命题需要B命题支持和证明,B命题又需要C命题支持,C命题需要D命题支持,无限后退。由于理论上任何运动的东西都需要被另

一个东西推动,这种论证方式的确定性需要建立在一个能够证明其他命题而本身又是不证自明的公理之上,而在人文社会领域这种不证自明的命题又不存在,所以,必然陷入一种无限倒退的境地,以至无法确立任何论证的根基;二,循环论证。即用B证明A,用C证明B,用A证明C,命题之间互相证明;
第三,武断地终止论证。在论证过程中,将某个特殊的理由和依据(例如某个教条、道德或宗教信条等)作为不证自明的东西,断然地终止论证。例如通过宗教信条、政治意识形态或其他方式的“教义”来结束论证的链条。如果不能走出这个困境,论证的说服力就会大打折扣。法律监督
重点:法律监督的构成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难点:法律监督的构成法律监督的概念
1.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2.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方式法律监督的制度模式1.自循环监督与交互监督
(1所谓自循环监督又称系统内监督,指的是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一般都存在于同一系统内。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实施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行政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的自循环监督或者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交互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公民和法人的专业性行政监督。
狭义上的行政监督,仅指行政机关的内循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监察两种类型。3、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1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法律监督。
2)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
(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

5)对自身的监督4、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1)指审判机关对法律的适用过程进行的监督2)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3)审判机关对自身审判活动的监督4)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公民监督2、社会舆论监督3、社会组织监督4、执政党的监督法律监督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民主性原则3.程序性原则《法的价值概述》
重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的意义法的价值的冲
难点:法的价值冲突
名言:“任何法理学如果不研究法的价值就等于失去了自身的对象”。——德国法哲学家魏德士法的价值的种类

法理学。老师的课件。期末复习。机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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