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09]146号 -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31 18:03:59

人社部发2009146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简称新农保)信息化建设,提升新农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建立全国统一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结合金保工程总体规划,我部研究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循全国统一规划,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省的系统建设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于1215日前将本省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报部信息中心备案。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指导意见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信息化建设,提升新农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建立全国统一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提出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是实现新农保业务规范化和现代化、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新农保参保人数众多地域分散,参保缴费相对灵活,权益记录和待遇保障周期长,必须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支撑。建设新农保信息系统,有利于借助信息化手段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手段,提升经办能力和服务能力;有利于以经办数据及经办过程记录为基础,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增强透明度,保障新农保的工作质量;有利于及时获取第一手的业务信息,把握新农保工作开展状况,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开展决策提供支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开展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作为保障新农保业务开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惠农利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优先安排,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持统一建设的基本方针

(一)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将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中,建设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按照金保工程的总体设计理念,在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新农保实际工作需要和长远发展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进行新农保信息系统设计。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参考技术方案另行印制)

(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新农保信息系统与金保工程其他信息系统执行统一的业务标准、数据标准和技术标准,以确保各类数据的有效上传、汇总,确保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特别是与城镇各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由于管理服务对象分布在农村,新农保信息系统可暂独立于各项城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运行。

(三)统筹兼顾,急用为先。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从满足当前试点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农保信息系统各项建设任务。在实施范围上,要率先完成对试点县的业务支撑;在系统功能上,要率先实现对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和统计分析的支持,在试点启动实施的同时,技术保障同步到位,保证权益记录完整、准确。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对新农保业务领域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的支持。

三、全面推进数据向上集中

新农保信息系统优先采用全省集中的建设模式,即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已经建设的统一数据中心,在省级集中数据和系统,通过网络支持省内各地市、试点县、乡镇开展新农保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实现地市级集中,并逐步向全省大集中过渡。要避免在区县一级建新农保数据库和系统。省级集中的数据应包括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督和宏观决策数据,各类数据间应建立合理的访问和隔离关系。要探索建立省级数据中心与地市级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机制,实现新农保信息系统与以地市级为单位建设的其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我部将于今年底启动新农保联网监测工作,将新农保联网交换数据上传至部级,支持全国范围的参保数据分析,各地在新农保信息系统实施中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进一步推动网络向下延伸

继续抓好城域网建设,要在连通地市级、区县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社区的基础上,将业务专网覆盖到农村乡镇,形成支撑新农保业务的网络环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将网络向行政村延伸。向乡镇、行政村一级延伸的基础网络,可以在条件不具备时选用电信运营商VPN等解决方案。继续推动省市联网工作,尽快实现省级数据中心与地市级数据中心的联网,并按照全省大集中的要求,适当扩展网络带宽,增加网络备份线路,支持新农保业务的实时办理。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金保工程网络系统的IP地址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加快部省市三级网络贯通进度。在网络建设中应按照急用为先的原则,优先保证试点县的网络贯通。

五、加强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实施

基于全国统一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借助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技术成果,部里组织开发了全国统一的标准版新农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保证新农保信息系统基本思路、基本框架、基本功能和指标体系全国统一的前提下,各地要积极采用系统参数配置的方式实现对本地政策和经办模式的支撑,对于确需本地化的地区,要按照“最少必须”的原则,以省为单位开展,以保证应用软件的统一和业务流程的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新农保和各项城镇社会保险一体化的信息系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合业务的地区,要统筹考虑业务关系,积极推动新农保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融合。近两年已采用财政补贴方式自行探索开展新农保业务的地区,要做好数据迁移,保证业务的平稳过渡。对由参加老农保转为参加新农保的人员,要做好数据衔接。

六、积极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

各地要以新农保业务为契机,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使社会保障卡成为农村参保居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为农村参保居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方便。新农保试点地区要率先发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合业务的地区,要统筹考虑,与新农合共用一张卡。已经面向城镇参保人员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要努力扩大发卡范围,逐步将农村参保居民纳入,实现参保人员人手一卡;尚未发卡的地区,要创造条件,早日发卡。各地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应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为社会保障卡的全国通用奠定基础。针对农村参保居民的社会保障卡,原则上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行,其具体发放工作可由地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各地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类应用系统中充分设计社会保障卡的应用方案,努力创造良好多样的用卡环境。

七、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公共服务信息系统,面向农村参保居民,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要进一步完善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功能,将新农保业务逐步纳入咨询服务范围,使其成为广大农村居民了解新农保政策和办事程序、查询新农保个人账户状况、以及咨询投诉、反馈意见的重要渠道。适时开展新农保缴费提醒、待遇申领通知等短消息服务。借助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府网站,建设基于互联网的查询服务系统,面向省内全部农村参保居民提供统一的、“一站式”的网上服务或自助式服务。要在业务网络向乡镇、行政村延伸的基础上,面向农村参保居民就近提供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等信息查询服务。

八、 积极探索与相关领域信息共享

新农保业务开展需要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地在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要以省为单位积极探索与相关领域信息系统的衔接,先行实现定期信息交换,逐步实现联网信息共享。一是探索与公安部门公民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有条件的地区,要以公安部门提供的人口基础信息为基础,直接建农村参保居民基础数据库。要与公安部门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交换死亡人员信息,支持领取养老金资格的有效认证。二是探索与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衔接。要借助金融系统,开展缴费、待遇发放、账户查询等工作,方便参保人员缴费和获取保障权益。三是探索与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促进新农保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统筹实施。

九、切实保证系统安全

新农保信息系统采用全省大集中方式,数据安全和系统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各地要针对新农保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应用分散的特点,切实采取访问控制、病毒防范、入侵测等基础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业务专网与外网(互联网)的安全隔离,建设并部署省级集中的数据备份系统,制定数据备份恢复策略。目前已经部署备份系统的地区,要按照新农保业务开展的要求,进行扩建扩容。已经建设和规划建设容灾备份中心的省份,要将新农保系统纳入其中,与其他业务系统统筹考虑容灾问题,确保新农保系统在遭遇故障和灾难时能迅速恢复并不间断运行。要借助金保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网络信任体系,在新农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基于PKI/CA数字证书技术的安全访问控制。在新农保试点阶段,我部将直接面向各省、各地市、试点县、乡镇的业务操作人员发放数字证书,并提供认证服务。对于已按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络信任体系要求建设电子认证系统的省份,可由省里直接发放证书和提供认证服务。

十、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信息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农保信息化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对全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在推进全省集中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时,督促和指导各地市抓好网络下延、终端配置、数据采集等配套工作,为系统实施创造条件。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按照我部的总体部署,根据本地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建设内容、模式、任务、计划和步骤,并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符合业务发展的现实需要。试点县要力争在试点启动前完成新农保信息系统在业务经办环节的部署,支持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确保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与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并将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各地区,特别是财政比较困难的中西部地区,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多方筹资,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证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稳定运行。

(四)提升工作能力。各地要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以适应新农保全省大集中的要求。要加强对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切实理解、掌握新农保有关政策和经办规程,提高专业水平。要抓好对新农保试点地区范围内各级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将信息系统的操作水平,作为衡量和考核前台经办人员能否上岗的重要内容,确保新农保信息系统在业务工作中的应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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