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请示

发布时间:2011-10-13 22:29:24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双办发〔200589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营造稳定和谐的人居环境,现就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噪声污染成为我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十分关注。切实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和县府各部门要把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环保局

1、负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对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4、牵头负责工业噪声污染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密切配合公安、文化、建设、城管等部门,做好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文化娱乐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县公安局

1、负责对城区内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造成噪声污染的机动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它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牵头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环保、文化、城管等部门做好文化娱乐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县文化局

1、负责对新建文化娱乐场所的许可把关。对其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2、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3、牵头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环保、工商、城管等部门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四)县工商局

1、负责对新建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把关。新建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2、负责牵头查处文化娱乐休闲场所超范围经营产生的噪声污染。

3、负责查处取缔产生噪声污染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县建设局

负责对建筑施工产生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六)县城管局

1、负责对餐饮店铺占道经营,夜间营业时高声喧哗,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2、密切配合公安、环保、文化、建设、工商等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突出重点,加强治理

有关部门要公布热线电话,广泛收集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及时制定噪声污染整治方案。近期要对城镇居民集中区进行一次联合检查,集中整治和查处一批噪声污染严重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单位的监督宣传作用,对严重违法扰民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予以曝光。对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县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治、搬迁或关闭。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由计算机网络传送)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915日印发

双府文准字002 (共印30份)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请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