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员停薪留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09 12:25:08

公司人员停薪留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上班者。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第 1 款情况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四条 凡属第二条第 2 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填写《停薪留职申请书》,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五条 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应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龄。

第六条 凡停薪留职期满的仍不能上班者,按辞退处理。

第七条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就它职或有其他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

第八条 总公司正副处级和下属公司担当总公司正副处级以上的高级员工,不得停薪留职。

第九条 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或已无需要时,不待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待复职者,按辞退处理。

第十条 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人力资源部门和原任部门经理核准后,办理复职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呈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公司人员停薪留职规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