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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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前 言
本公约各缔约方,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 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 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 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 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 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兹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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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 取适当措 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 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 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 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 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 件; (d)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方依照《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第 4 页 共 30 页
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 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 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第3条:研究和系统的观察
1.各缔约方斟酌情况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就下列问题发起并与有关国际机构合作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价:
(a)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理和化学过程; (b)臭氧层的变化所造成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和其他生物影响,特别是具有生物 后果的紫外线太阳辐射的变化所造成的影响;
(c)臭氧层的任何变化所造成的气候影响;
(d)臭氧层的任何变化及其引起的紫外线辐射的变化对于人类有用的自然及合成 物质所造成的影响;
(e)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质、作法、过程和活动,以及其累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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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备选物质和技术; (g)相关的社经因素;
以及附件一和二里更详细说明的问题。 2.各缔约方在充分考虑到国家立法和国家一级与国际一级进行中的有关活动的情况下,斟酌情况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推广或制定联合方案或补充方案,以便有系统地观察臭氧层 的状况及附件一里详细说明的其他有关的参数。 3.各缔约方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从事合作,通过适当的世界数据中心保证定期并及时地收集、验证和散发研究和观察数据。
第4条: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 1.各缔约方应促进和鼓励附件二里详细说明的、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社经、商业 和法律资料的交换。这种资料应提供给各缔约方同意的各组织。任何此种组织收到提供者认 为机密的资料时,应保证不发表此种资料,并于提供给所有缔约方之前加以聚集,以保护其 机密性。 2.各缔约方应从事合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及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情 形下,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促进技术和知识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第 6 页 共 30 页
发展和转让。这种合作应特别通过下列途 径进行:
(a)方便其他国家取得备选技术;
(b)提供关于备选技术和设备的资料,并提供特别手册和指南;
(c)提供研究工作和有系统的观察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d)科学和技术人才的适当训练。
第5条:递交资料
各缔约方应依照有关文书的缔约方开会时所议定的格式和时间,就其执行本公约及其加入的 本公约议定书所采取的措施,通过秘书处按照第6条规定向缔约方会议递交资料。
第6条:缔约方会议
1.缔约方会议特此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