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发布时间:2019-02-08 05:46:29

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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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方为承包人,建设单位一方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针对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合同意识淡漠、违约行为不断的状况,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强化合同规范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成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下面作者结合学习《合同法》的体会,谈谈对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认识。

一、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行为的分类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归纳起来可作如下分类:按照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法履行义务,行。;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仅有瑕疵,迟延履行的主体,

,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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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可采取其他一些补救措施,包括:防止损失扩大、暂时中止合同、要求适当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担保债权等。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将构成违约行为。针对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第四,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2.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即发包人,从而造成勘察、设计,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

,,适用《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计费的,,还应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擅自将勘察设计成果转移给第三人使用,发包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定,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四,在不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第五,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组织竣工验收,支付竣工结算款。

2.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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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赔损失。为此《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除去覆盖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费。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在隐蔽前检查隐蔽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检查,施工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后,,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为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可以,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强化了对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优先救济和保护,

()

1.

在建设工程中,:第一,按照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修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缺陷,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也就失去了保障。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技术规范,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将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在这里勘察人、设计人通过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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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为此《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安全,关系到使用者的自身权益以及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施工人不仅应对施工质量负责,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施工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最终用户或者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责任,而且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责任竞合。为此《合同法》第282条规定,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或者侵权责任要求施工人赔偿损失,害赔偿责任。

【篇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的招标控制价

6 投标书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另外提供。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三套全套的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借给无关的第三人。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韩雁职务: 总监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

控制 ;协调承建方的工作关系及安全管理,对承包方的停工指令下达。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无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

姓名:职务:现场工程师

职权:进行工程施工过程各方面现场监督管理,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通知等与工

程有关的文件,进行工程量等经济签证等, 发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将对工地代表的委托权限、期限书面告知承包人,具体职权以书面委托书为准。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闫军 职务: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开工前5天,负责完成施工现

场的三通一平,完成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1(1)条约定的工作内容。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按承包人的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于开工前5日前将水、电、通讯接至施工现场围墙内双方商定的地点,并保证和满足施工期间的使用要求。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5天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至施工场地内,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开工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5天,办理好施

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5天内,在施工现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验与承包人,同时做好记录备案。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10天,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等相

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由承包人以发包人批准的措施保护,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另行计入工程造价。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组织协调本工程的地基与基础的结构验收,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和竣工工程的验收。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以发包人书面委托为准。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日前提供当月的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以及次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份数:一式四份。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给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必要的办公、休息用房。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但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提

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采用特殊保护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⑹款规定执行。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按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采取保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国务院393号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jg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8)执行。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不安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予调整。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从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

划之日起三日内确认,逾期不予批准也不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该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一周内8级(含8级)以上风暴累计8小时、降雨量累计8小时或达到50mm/日、温

四、 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水电设备和安装工程及其他各

类隐蔽工程。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 安全施工: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整价格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照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2004)及相应定额及施工期政府、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造价信息进行人工、材料、机械费调整;当实际发生材料价格高于信息价格时,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双方确认的实时价格和数量按平均价格调整进入结算;该工程按照定额类别取费。

23.3双方约定合同几款的其他调整方式:依据该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双方认可的施

工图预算、图纸会审文件、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经济签证、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按照23.2.2的调整方法进行竣工结算。工程量变化等造成规费、措施费、税金变化的,相应作出调整。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5%作为预付工程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当工程价款拨付至合同价款的60%时,发包人开始从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40%扣回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停止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0日按进度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工程报表》和《当月完成工程价款结算》一式二份。并执行通用条款(本条)。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发包人依据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实际完成月工程进度报表,在每月25日前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价款的90%时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完毕后除保修款3%外,余款一次付清。并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材料、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由承包人负责,所有进场材料必须三证齐全,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定进行检

【篇三:浅谈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违约金的适用】

浅谈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违约金的适用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合同债务,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又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义务。

违约责任的追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因一方违约而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违约金主要有三种,即定金、赔偿金和违约金,简称三金。本文所述违约金是其中一金,其根本属性具有制裁性,当然与此同时还具有补偿性即赔偿金,也即约定赔偿额。但赔偿金必须建立在经济损失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否则不能主张赔偿。而违约金则不然,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即使没有损失也可以按约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但实际损失与约定违约金数额差距过大或过小可以要求适当变更)。这是加重对对方的违约的制裁,促使对方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履行约定义务。因此,为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其他协议时,对合同价款的拨付和支付,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必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大家知道,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而言,普遍存在拖欠,且采取非规范的支付方式,如有的用大额现金支付,有的使用没有背书给总承包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有的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支取并使用工程款项,造成总承包人因项目部管理人员截留使用工程款项却未能让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及时如数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又因总承包人支付给了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工程款,而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收取了工程款却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建材商的材料款,导致民工和材料商越过项目部直接向总承包人主张权利。造成总承包人管理被动,声誉受损,经营风险增加。

大家知道,建筑企业的管理,采取非紧密型的松散型管理模式。

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施工,大多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在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程施工以及工程款项的收支中,实际上都是由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代表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勾通和联系处理日常事务的,包括工程款的收取、支付和经营承包核算。工程项目经理是处于面对发包人背靠总承包人的整个工程最最实际的既得利益人。而项目经理的队伍非常复杂且十分不稳定,有的是集团公司的正式员工,有的是与工程项目同时进入集团公司成为公司员工,个别的承包施工的项目经理是挂靠集团公司的非公司员工,且大部分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是与经济挂钩的责任制承包。因此,在经济利益上,往往会与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利害关系发生冲突,很容易倒向另一方,成为总承包人的对立面,甚至对博公堂,导致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对此,作为总承包人的本公司的各部门和经办人都已经注意到了集团公司与项目部的关系,都能够立足集团公司利益和本职要务,在签订、履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施工责任书》等书面合约的实践中,正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力争将违约责任和如何追究的条款纳入合同内容,以便制约违约方。诸如个人不得支取工程款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建设方的工程款必须全额汇入总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等约定,有的还约定:否则不予认可否则视作无效等字样。有的还专门刻臵了类似上述约定意思的印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尾落款处盖上该章,以视约定。所有这些,对合同的正常履行,提高工程施工经济效益,减少总承包人的经营风险,发挥和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这些约定和措施只对重合同讲信用的单位和个人起作用,只对管理好效益好的工程起作用。对于管理水平很差、对工程亏本承包人一走了之的、对唯利是图不讲信誉的单位和个人却不怎么起作用或起不了大的作用。同时,我们还了解到,在民事诉讼

中,因建筑工程合同引发的各类民事案件、材料欠款的纠纷和民工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旦久拖不决,当事人势必诉诸法院以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也会从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善意第三人等弱势群体角度出发,只要发包人将工程款已经支付给了项目经理、材料供应商或支付了民工工资且能够提供有效金钱支付凭证的,人民法院还是会认定发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结果还得由总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这就值得总承包人重新审视、思考和面对了。

回顾和总结以前总承包人为了确保工程款能够按约定节点如期如数到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已经将发包人必须将工程款汇入总承包人指定的集团公司账户,若未按约定付款,由发包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约定纳入了合同条款,其结果却事倍功半的主要根源,就在于我们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违约金的适用概念认识模糊,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没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有力措施和可操作性方法,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处罚标准和计算方法。由于合同约定的措施不力,追究违约责任无具体方法,必然导致对违约方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所以,发包人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不以为然,利用合约的缺陷,即便在法庭上,还往往以项目经理构成表见代理、已向材料供应商或民工支付了工程款来规避或进行抗辩,导致总承包人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经常仍处于败诉的被动局面。

众所周知,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精神,鉴于目前中国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尚未颁布现行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前提下,笔者根据多年司法工作实践,认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施工责任书》等书面合约时,既要有认定对方详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违约条款,更要有追究对方因违约而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的详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条款。以前那些

应当承担责任必须追究责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这样模棱两可、无操作性、无法追究方违约责任的条款,还是不写为好。为了防止和减少对方违约,促使施工合同正常履行,一旦对方违约,作为本公司以便有效认定对方违约,并切实依约追究其经济责任,有效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总承包人与发包人(或他人)签订合同时,在明确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付款账户的同时,必须约定若发包人(或他人)未将工程款(或其他款项)全额汇入总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而擅自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材料供应商或民工(或其他人)的,属发包人(或他方)违约;发包人(或他人)应当向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发包人(或他人)已支付给项目经理的工程款、材料商材料款、民工工资总额或项目经理收取总承包人工程款后不支付给民工工资和材料商材料款或欠款总额的20%--30%计算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对发包人和项目经理(或他人)经济处罚约束力,促使发包人和项目经理(或他人)更加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工程款拨付和支付义务,自觉地按照合同指定账户拨付工程款,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偿还债务,以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工程款顺利收取,确保民工工资和供应商材料款等款项的及时支付,有效减少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维护总承包人的良好声誉和合法权益。

供稿人:徐国强

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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