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8-09-09 05:46:55

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作者:陈占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3

         对行贿罪中不正当的利益进行界定,解决不确定利益性质与归属问题尤为重要。而不正当利益自身存在不确定性,必须保证不正当利益与利益获取手段有效结合才能具备现实意义,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利于获取手段决定了利益的性质。通过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属于正当利益,应该给予维护,相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应该严厉打击。201212月,两高联合颁发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贿案件解释》),该解释对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这一重新界定有望统一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从而为打击行贿犯罪提供法律上明确的支持。

        关键词 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 界定

        作者简介:陈占军,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78-02

        一、 我国立法和理论界有关不正当利益界定的观点

        《刑法》第389条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正当不正当严格来讲并非法律词语,而是道德范畴的评价标准。不同的人基于自己内心的道德观念,在不同的场合或情境会对利益的正当性作出不同的判断。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 非法利益说

        该说强调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唯一标准是该利益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只有谋取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利益才是不正当利益。

        (二) 手段不正当说

        该说将谋取利益的手段、方式是否正当作为衡量利益合法性的标准,该说认为只要采取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则该利益都是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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