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建筑防火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3-11-01 22:32:49
关于住宅建筑防火的若干问题摘要:摘取新版建规以及配套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中涉及住宅建筑防火的若干问题,结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及《江苏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的与住宅相关条文,对照异同进行讨论,以供参考。关键词:住宅建筑防火异同2015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简称《建规》)合并了此前建筑防火设计主要执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简称《高规》)重点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完善补充了许多内容。然目前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不少条文不同地方理解不同,有些情况新版建规中找不到依据的情况。本文摘取新版建规以及配套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简称《建规图示》)中涉及住宅建筑防火的若干问题,结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简称《浙江消技指南》)及《江苏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简称《江苏住设标》)的与住宅相关条文,对照异同进行讨论,以供参考。1.大于54米住宅建筑安全疏散及构造①《建规》第5.5.25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规图示》给出的案例如图1。图1②《江苏住设标》8.7.5条文解释:“为保证两个疏散出口的安全有效,住宅疏散时不应采用前室(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穿套前室的形式(图2),两个前室之间应通过疏散走道相连(图3)”。8.8.1条规定“住宅通过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间形成的非封闭天井进行采光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敞开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不应小于6.00m,当连廊的外侧有局部遮挡物时,遮挡物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2敞开连廊两侧上下层之间应设置不低于1.20m的窗槛墙;3向同一天井开窗的住宅不宜超过两户;4天井的顶部不应设置封闭顶盖;5敞开连廊内侧距住宅建筑外墙不大于2.00m时,面对连廊开启的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窗。”图3③《浙江消技指南》第37条:住宅建筑的天井应设置成U型,应按图例设置,图例中的A和B宜对应设置,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樘。图4图5上述条文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组织这两个两个分布的楼梯。《建规图示》给出的案例是一个内廊式单元住宅,每户住宅的疏散均是:户门→内走道→安全出口→前室或者合用前室,在内走道处有两个安全出口的选择。《江苏设计标》给出的是外廊式住宅案例,也完全符合《建规》的要求。浙江允许将住宅外廊式单元住宅的外廊兼做前室或者合用前室,图2所示的做法认为是允许的。而有些省市不仅允许图2所示的做法,甚至图5所示的做法以及图5中将前室与合用前室之前隔墙取消的做法(实际上将外廊兼做三合一前室了)。前室穿套前室的做法他的疏散流线:户门→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楼梯间,户门→前室或者合用前室→外廊→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楼梯间。这种疏散流线在前室或者合用前室的时候有两个方向(而不是安全出口),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认为每一户有两个安全出口,不能满足2个安全出口的疏散要求。前室穿套做法是否可行呢?曾经有过类似规定的是《高规》6.1.1.2条“…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如果我们将外连廊左右两边各视为一个住宅单元的话,图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