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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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
及相关人员)

证监罚字[2005]15
当事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110号中糖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张金才。
呙华文,男,34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华师桂子山西村4-17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辛正义,男,61岁,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日前,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歌科技)证券违法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信所)在对天歌科200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没有能够完全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未能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具体表现在:万信所对天歌科技控股子公司荆州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2001年大额银行存款收支抽查不充分,水产品存货未监盘,也未聘请专家评估,供销业务询证函除沙市鲟鱼养殖研究中心外,其他单位都是通过被调查单位发函和收函等。
上述事实,有万信所对天歌科技2000年度、2001年度和200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会计师谈话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万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20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1号第16条、22条、《独立审计基本准则》16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第5条、第18条、第21条,从而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35条关于“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73条所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2001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是呙华文和辛正义,对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
根据《股票条例》第73条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一、对万信所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二、对呙华文、辛正义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

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五年六月八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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