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24 07:18:56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1、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⑴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宅工程已通过分户验收),法定建设程序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完备。⑵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⑶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⑷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⑸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已符合要求。(6)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⑺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⑻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

6.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