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9-03-22 03:44:4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7]24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2.13

【实施日期】2007.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情况的通报

(劳社部函〔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为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基金管理行为,维护基金安全,20066-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以下简称内控检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对这次检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级自查率100%,地市和省级抽查率分别达到40%30%以上。部里组织力量对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福建、四川、甘肃10个省区进行了抽查。

各地普遍认为,这次内控检查非常必要和及时,是一次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提升管理水平的好机会,对指导和推动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取得了很大成效。为进一步总结经验,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内部控制主要成效

从检查情况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总体是好的。近几年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视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了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维护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违纪违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一)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大部分地区能够按照国家和部里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有内部控制关系的制度、规程和规章,做到了经办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的全省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建立了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办法,层层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有的制定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的制定了要求基本养老金代发机构反馈养老金滞留帐户情况的规定,要求代发机构严格按要求,及时反馈发放情况。

(二)业务运行较为通畅。在着力推进制度建设的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注重制度落实,围绕扩面、征收、清欠、发放、社区管理、稽核等主要工作,以目标管理为手段,在人手少、任务重、经费不足情况下,积极完成业务经办工作任务,努力增强各种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有力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良性发展。许多省市和市县打破以前的业务管理模式,科学设置部门、岗位,优化组合机构和人员,规范业务流程,实行一票征收,由专管员制转变为一厅式柜员制等,业务经办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得到加强。

(三)财务控制逐渐到位。大部分地区能够遵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等相关制度规定,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大额资金调剂、支付实行集体决策,建立了分级审核制度,并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劳动保障和财政两部门统一组织基金决算后,与财政部门的对帐工作有所加强。有的省建立不收支现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与银行合作,直接到银行交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进帐单,联手建立内控机制;有的省区指定专人每月与地税部门对征缴的养老保险票据进行核定,连续五年与地税、财政、国库数据保持一致。

(四)信息系统管理日趋加强。随着金保工程建设的深化,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加强,有条件地区已实现业务经办系统的升级,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业务经办进行控制,系统操作管理明显加强。有的省市计算机系统具有较强的数据逻辑控制校验功能,按照一般业务、特殊业务和业务查询对权限进行划分,并对权限按组别实行单元管理,规定了详细的权限申报审批授权程序。

二、 检查发现的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不同程度存在内控意识薄弱、内控机制缺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一些地区问题还比较严重。

(一)制度建设控制方面。一些地区在制度建设控制方面凭经验办事,没有形成制度;有的虽然制定了一些制度,但制度建设不系统、不完整,制度与制度衔接不够;有的照搬照套上级规章,结合当地实际不够;有的制度内容空泛,责任不清,只有原则性要求,缺乏具体明确规定,操作性差;有的未能根据经办模式、政策、系统升级等适时修改调整制度。

(二)业务经办控制方面。一些地区工作程序不完备;一些关键岗位和工作环节不设审核、复核或批准,权力缺乏制约;一些必须的业务信息资料留存不齐全,管理不规范;一些基本的信息资料缺少相关人员签名落款,责任主体缺失。在登记环节,一些地区新参保的职工未发放登记证或以表代证,多数省市普遍存在着登记证不按规定年检的情况;有的未能按规定程序操作,对登记、变更、注销环节缺乏监督,甚至一人包办。在征收环节,部分地区对未按期缴费的单位没有按规定催缴并发出催缴通知书,只是电话催缴,对催缴后逾期仍不缴费的单位没有按规定及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进行依法征缴,清欠力度不够;一些地区基数核定、调整缺少审核、复核环节,没有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现象比较普遍,企业或个人申请补缴或更改原核定的个人历史信息,没有经办人和审批人印章,资料不齐全。在欠费管理及台帐记录环节,一些地区对台帐记录不重视,有的甚至不设台帐,以表代帐;经办机构与地税征收数据严重不符,记帐信息质量差,个别地区已经非常混乱,征收工作缺乏控制。在支付与发放环节,一些地区待遇审核、调整手续不健全,有的未建立一次性待遇支付台账,有的未按照规定定期接收并检查委托发放银行、邮局等反馈的发放信息,对资金支付缺乏实时监控。

(三)财务会计控制方面。一些地区财务和业务工作脱节,缺乏相互控制,基金到帐信息不一致;与国库、财政等对帐制度难以落实,数据信息不一致,个别省市已经非常严重,有的决算临时调账数额大,会计核算对资金运转的控制没有很好地建立。一些地区多头开设帐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几项基金合设帐户;财务预留印章全部由一人保管,或分人保管但使用不严格;现金,票据和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缺乏应有的检查、登记和管理。一些地区会计核算不规范,有的随意处理帐目,不附任何文字依据或说明;有的凭证、帐簿摘要被简化,难以反映业务内容;有的对帐不作余额调节表,差异不进行审核分析,并且长期不做处理,简单归咎于未达帐项;有的对帐及余额调节表编制全部由出纳自己办理,缺乏审核监督;有的通过暂收款科目调节基金收入。一些地区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大量结余基金处于活期存储形态,并且普遍没有执行优惠利率政策。

(四)信息系统控制方面。一些地区计算机软、硬件落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或分散建设、各自开发、功能不一,未能很好体现业务经办的各种控制关系。一些地区管理滞后,缺乏对数据的安全等级划分和对不同数据操作类型的权限控制,缺少防范相关人员擅自修改数据的手段和措施,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兼任、混岗现象严重,系统保留的业务操作痕迹信息量少,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差,难以对其进行监控。

(五)基金违纪违规方面。一些地区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在基金中列支银行手续费等直接费用。个别地区基金被垫支、调剂,或者直接被挪作他用,发现后以及时归还为查处标准,缺乏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个别业务、财务人员以及部门领导利用工作之便,截留、侵占基金,缺乏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的控制手段和措施。以前年度的以物抵费问题尚未解决,有的地区仍有以物抵费的做法。

三、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这次内控制度检查为契机,强化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增强组织观念和法纪观念,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快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一)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制定整改计划,积极做好整改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身存在的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组织力量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整改措施,列出时间表,共同做好整改工作。各地的整改情况要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于20076月底之前书面报送我部。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操作流程,合理设置岗位人员,加强稽核监督,使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更加健全有效,基础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三)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各地基金监督机构要继续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化解基金风险。要在这次检查和整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研究相关制度和政策,熟悉社保业务、财务知识,完善和改进检查方法,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附件:内部控制检查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内部控制检查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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