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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3 09:28:52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支付项目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无等级护理费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供养亲属生活护理一次性伤伤残津贴抚恤金残补助金(按月)(按月)(按月)30%-50%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90%85%80%75%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根据规定的使用年350元/次限和价格按实报销辅助劳动能力一次性工伤器具鉴定费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按月缴纳社伙食费交通一次性工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按月)就业补助金会保险费食宿费亡补助金50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70%60%18个月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社会保险费说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18个月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以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注:(1)本表中工伤人员负伤前或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致残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除外);(2)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3)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4)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后,其与承担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执行,享受本表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单位补足差额;(5)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从业人员工伤后,享受本表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享受本表中由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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