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修正)

发布时间:2019-03-07 13:00:52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1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3.31

【实施日期】2018.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65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9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3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4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3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编制、报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一)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的;

(三)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临港产业发展需要的。

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编制、修改海域使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海域使用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修改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项目用海。

第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编制、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查阅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用海类别、使用期限、位置、面积、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海域使用申请人因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应当依法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经核准、备案后,申请人应当将核准、备案文件提交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海域使用。用海预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项目用海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和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六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围海三十公顷以上不足六十公顷,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下三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围海不足三十公顷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三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同一项目用海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的,由对相应海域使用类型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围海的;

(二)建造港口码头及防波堤的;

(三)建设跨海桥梁、海上平台、人工渔礁、铺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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