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税前抵扣

发布时间:2012-03-05 13:15:12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些白条费用:
      1.白条支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为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经核算,该企业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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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白条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
      3.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4.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白条支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就餐时应自行向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单独建账,自收自支,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在未取得正式发票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准予税前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有真实的合法凭证,而白条不是合法凭证,因此,白条会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白条支厂房租金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会议费1.5万元、厂房租金2万元,该企业应在2008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前或税务机关依法进行2007年度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前,向餐费、会议费、租金收取方索取发票或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否则,该企业不仅不得税前扣除这7.5万元白条费用,而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咨询员同时提醒纳税人,由于现行税法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哪些应提供有效凭证,哪些应提供合法凭证没有作详尽列举,那么,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至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白条费用所发生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项目,又不具备经营活动等特征,否则就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我公司现有职工食堂两个,免费为职工提供膳食,现在我有一个问题,职工食堂肉菜等材料一般在农贸市场购买,由于直接向农民购买这些副食,所以肯定没有发票等入账单据,据咨询猪肉可向肉贩索要屠宰税纳税凭证作为入账完税依据,可是其他蔬菜则没有;05年时地税有专门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用于企业开具采购蔬菜类发票,可05年底取消后再没有专门用于蔬菜采购入账的发票,我想这是所有职工饭堂都要面临的一个问题,请问,现阶段税务机关有否专门用于这类没法取得发票的副食品采购的入账规定?
 
         对本单位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部分没有取得发票,依据国税发[2000]8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文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对此部分的支出,应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并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的适当凭据,才可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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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贵公司没有此发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规定,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帐。 

问题:我单位食堂购买冰柜、洗衣机,微波炉等用具是否可以一次计入应付福利费,还是作为固定资资产进行处理账务。

  答复:单位食堂发生的费用,应单独核算,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食堂用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的会计核算请参阅会计制度或咨询财政局。

,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职工食堂如同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一样,是为企业生产经营作后勤保障服务的机构,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因此不能将其归入管理部门;此外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的饮食服务收入是一种内部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笔者与此观点相反,认为: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管理部门的的组成部分;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同职工个人承担;为职工就餐提供有偿服务,而不能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如果职工食堂无偿为职工提供饮食服务,相当于企业职工取得了企业提供的实物性质的工资;正确做法是:企业职工自行向食堂购买餐票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自收自支,单独建立二级收支账,食堂的盈亏并入企业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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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1]160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因此,职工食堂招待本单位客人而从单位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必须把为本单位客人提供就餐收入和对外提供就餐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否则就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在食堂招待企业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国税发[2000]8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另外,对企业凭证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第四条规定:取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据此,因为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企业税前扣除在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的费用只需取得食堂开具的收据(应税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开发票,非税收入开收据)并编制自制凭证入账即可,但是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所在单位、姓名以及招待事由、日期等。

  三、食堂取得的本单位职工就餐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规定: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度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机关服务为机关以外提供种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范围,然后又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免税的特定情形;凡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汪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都应当依法征税。从上述两个文件中也可以看出,食堂为本校师生员工、为本中央机关职工提供就餐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为免税意味着属于征税范围但是考虑某种因素和倾向而,所以一般的企业食堂(没有明文规定免税)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就餐收入应当按照饮食业征收5%的营业税(注意:现实中的管理缺位造成的不征不等于不应当征收)。

  四、食堂人员工资的列支与扣除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规定[62)国财习字56]规定:各企业职工食堂的炊事售货员,应列入企业人员的正式编制,炊事人员的工资改由工资基金中开支,并列入企业的管理费,计入成本,不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得税前扣除。根据法律上等前不等后的原则,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应允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时,其允许扣除的职工工资的人数;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能在税前扣除。

  五、职工误餐补助的财税处理
  如果企业以人人有份的方式发放给职工误餐补助,应根据职工岗位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工资总额,即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按照计税工资或者工效挂钩办法来考核其是否能够得以税前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规定:国税发[1994]89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职工人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应当合并到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白条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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