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新规]中共教育部直属机关第七届纪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10-11 16:03:08

【纪检新规】中共教育部直属机关第七届纪委会议事规则

编者按:《中共教育部直属机关第七届纪委会议事规则》经直属机关第七届纪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第一条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好纪委会议事决策作用,促进纪委会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党内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直属机关第七次党员代表大会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纪委会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需要表决的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第三条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部党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直属机关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重要制度和重大工作举措;(二)研究贯彻落实部党组和直属机关党委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审议纪委年度重要工作计划、总结等事项;(三)研究直属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以及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不履职尽责需要严肃问责的一些重大问题;(四)审议决定对直属机关违纪党员的党纪处理意见;提出其他处理建议;讨论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者复议、复查结论;(五)研究直属机关纪检组织请示的重要问题;(六)研究讨论纪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四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应当提前2天通知纪委委员,并将有关书面材料印发纪委委员,以便做好讨论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直属机关纪委应当在纪委会召开前,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形成建议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后,再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第五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充分讨论后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纪委委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纪委书记实行“末位表态”。在审议党纪处理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应慎重对待。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第六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对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意见分歧比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表决结果由纪委书记当场宣布。第七条 凡属应当由纪委会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对纪委会的集体决定,纪委委员应当坚决执行。对纪委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必须再次召开纪委会研究决定。第八条 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本人应当回避。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以及研究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九条 纪委会的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纪检工作处负责,讨论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决议,经纪委书记审签后下发。会议决定事项,由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组织落实,并及时向纪委委员报告落实情况。第十条 纪委委员必须履职尽责,一般不得缺席纪委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应当书面请假,并严格遵循《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行议事和表决。纪委委员要作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做好本单位监督执纪工作,在直属机关全面从严治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本规则经直属机关第七届纪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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