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二次报销
发布时间:2014-09-06 09: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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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范围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入院,2013年1月1日以后出院)可纳入2013年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二、报销标准
2013年度参保人年度单次或累计自付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医保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后,当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大病起付线(城镇超过1.5万元。)时再给予二次报销。
★(住院金额-统筹支付-个人自费-15000)×给付比例 ★
按照下表约定的比例分级累进给付保险金:
三、门诊报销范围
门诊承担城镇居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购买必须在医保中心指定的零售药店购买,并且经过医保中心严格审核确认,属于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并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费用标准的,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段给付保险金。
四、提供的资料
(一)住院人员:
①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②《城镇居民基本信息医疗保险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③ 诊断证明原件;
④ 住院费用结算及发票原件;
⑤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⑥ 医保结算单原件;
⑦ 参保人银行卡(注明开户行名称)或存折复印件;
⑧ 其他必要材料。
(二)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人员:
①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②《城镇居民基本信息医疗保险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③《居民医保特殊病种审批表》(201审批表);
④《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账票据》个人留存联;
⑤《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挂账票据》个人留存联;
⑥参保人员身份证、银行卡(注明开户行名称)或存折复印件。
报销截至日期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