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1-04-06





儿童医院延设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 OTM243-0LUll 29-G∞bFDQS58-
《儿 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 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髙儿 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 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 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 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 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 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并按照科学性、合 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 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 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 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 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 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 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 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医疗废物与生 活垃圾处置处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儿童医院,还应包括相应的预防保 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X线计 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用房和中、西药制剂室等用房,应按照地区 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 计算。
第十二条儿童医院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儿童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 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
1儿童医院七项基本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200~399 200床以下
建设规模
面积指标m'/床)
400~599 600~799 800床及以

93
97
100
88 102 第十四条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 的规定。


2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各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用房类别 急诊部 门诊部 医技科室 住院部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
4 22 18 42 7 4
3 注:使用中,七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 整。
第十五条儿童医院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人
20m增加。
第十六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人员总数的 70%基数,按每人32m'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 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十七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
符合表3的规定。
3儿童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in?/学生)
医院分类 面积指标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八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o
4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J
项目名称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和医疗环境的特殊 要求。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 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三、 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十三条儿童医院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节能 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四条儿童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 二、 洁污流线清晰,避免交义感染。
三、 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 下,房屋建筑可相对集中布置。
五、 主要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釆光,病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六、 应有完整并符合儿童待点的院区绿化与室外活动场所。 七、 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五条儿童医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二十六条设传染病门诊的儿童医院,应合理如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八条儿童医院绿化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三十条儿童医院建设容积率,宜为0.8~1.5°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 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儿童医院的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有关结构安全的规范规定和 抗震设防的要求。
儿童医院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和住院部的房屋建筑,宜为多层建 筑,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儿童医院房屋建筑的空间设计与室内外装修、装饰及环境景观 设计,均应有利于儿童患者的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活泼的特点。
儿童医院的建筑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在考虑儿童特点的同时,还应符合 卫生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儿童医院二层及以上的病房与儿童活动用房,不宜设置阳台; 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其他与儿童密切接触的各类用房与相关设施,均应设置符合儿童安全要求 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配建具有童趣特点的候诊区、活动区和相 应设施。
第三十六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设置哺乳室、无性别卫生间、婴儿整理台 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儿童医院的候诊区等人群聚集或等候时间较长的区域,应充分 考虑空间的设置并采取吸音降噪措施,以保证相对安静的诊疗环境。
第三十八条儿童医院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间和3/间为主,不宜超 6/间。儿童医院病房区域应配套设置儿童活动空间,并考虑陪住亲属的空 间需求,宜设置壁柜式储物空间。
第三十九条儿童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 范》和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儿童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医疗业务 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二条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 修,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 性物质的材料。
二、 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三、 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 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四、 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五、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釆用耐腐蚀、难玷污、易清洁的建筑配 件。 六、 儿童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釆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 釆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 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四十四条儿童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五条儿童医院的绿化用地中,不应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不应使 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儿童医院应设置不间断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七条儿童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应采用双 回路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八条儿童医院应设置安全的冷、热水供应系统和医用蒸汽消毒灭菌 系统。 第四十九条儿童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 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 水措施。

第五十条儿童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 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环境保 护等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儿童医院应配置足够数量的电梯,以保证竖向交通的顺畅。 第五十二条儿童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医院管理工作需要 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七章医疗设备
第五十三条儿童医院医疗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根据不同规模、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 配备水平应与其人员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三、 应满足儿童患者需求,体现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第五十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本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共亨的 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儿童医院医疗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
第八章相关指标
第五十六条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 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
建安造价的23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 情况适当提高。
第五十七条儿童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应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并结 合医院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十八条儿童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录1 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详表
房屋类 急诊部
分诊台、各科诊室、抢救室、处置室、治疗室、注射室、输液室、留 观室、护士站、候诊厅、挂号室、收费室、药房、化验室、B超室、 放射室、医生办公室、医护休息室、医护更衣室、医护值班室,库 房、水房、污物间、洗手间等。
门诊部
各科诊室、分诊台、治疗室、检查室、注射室、输液室、护士站、候 诊厅,化验室、抽血室、门诊办公室、挂号室、收费室,库房、水 房、污物间、洗手间等;
感染性疾病门诊:诊室、挂号、收费、化验、放射、药房、库房、污 物间、洗手间等。
住院部
病房、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办公室、医护值 班室、更衣室、库房、配餐室、水房、污物间、洗手间等。
医技科
药剂科、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科、病理科、核医学科、 B室、手术室、供应室、内窥镜室、介入室,医学工程科、营养科 (含营养食堂)、医护办公室、休息室、库房等。
保障系
锅炉房(蒸汽、热水)、制冷机房、变配电室、高压水泵房、消防水 泵房、污水泵房、电梯机房、信息机房、电话机房、安保监控室、消 防控制室,医用气体供应站、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处置站、生活垃 圾转运站,洗衣房、总务库房、器械库房、废品库房、安保用房、保 洁用房、维修用房、员工值班用房,机动车库、自行车库等。
行政管
各级管理人员办公室、大小会议室、接待室、人事档案室、文书档案
室、文功能房间
印室、图书馆等。
院内生 职工食堂、值班公寓、集中更衣室、集中浴室、卖品部等。



注:七类基本用房功能房间的设置可根据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 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釆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釆用“不宜”;
4 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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